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 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 结构调整 和转型 升级, 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根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 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 通知》(工信部原〔 2017〕 337 号)精神, 结 合我省产业发展实 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 钢冶炼设备的各类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 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 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 在建项目,须在开工或续建前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 换方案第三条 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项目的产能置 换,可实行等量置换, 除此之外的钢铁项目产能置换实施退出 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不低于 1.25 :1 的 减量置换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 重组、股权合作等 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符合向优势 企业及沿海、临港、废钢资源丰富、 靠近市场、环境承载力强 的优势区域集中的原则置换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产业 政策和省、市、县规划布局,体现钢铁产业升级方向,满足环 境容量、能 耗控制要求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不承接域外转让产能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范围及 换算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 2016 年国务院国资 委、省级人民 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 冶炼设备清单内,或者 2016 年 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 政策支持的退出 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 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第六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 , 依照产能换 算表(见附 1-1 )进行换算 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 不 作为核定产 能的依据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第七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 当签订书面转让协 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 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 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 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第八条 鼓励产能出让企业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内现 有钢铁企业开展产 能合作,对属于产能指标合作的产能转让,各级经信部门优先促成第四章 置换方案的内容和确认第九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 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 号、数量和产能, 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二)退出产能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 号、数量和产能, 拆除时间安排等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 级主管部门的核 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 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格式参见附 1-2第十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 将产能置换方案及 相关材料(申 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 与建设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 明材料,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 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诺等) 报送建设 项目所在市或县(市、区)经信部门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 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 实意见表(见附 1-3 ),连同 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涉及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 出让产能的真实 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 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对 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 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无异议后 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1-3 ),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 出让产能所在市 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 出核实意见,出让产能相关情况报 请省经信委公告本省单位 为受让方的,市经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 出让地省 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 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见附 1-4 ),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经信委确认, 但建设项目未 实施的,经市 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撤销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确 认,省经信委复核确认并向社会 公告后,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 退出一方须拆除冶 炼及相关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 件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 设电炉的项目,退出转炉时须一 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 地区用于置换的产能纳入年度淘汰任务计划,监督相 关单位落 实淘汰任务,确保退出设备按期拆除到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将 验 收结果上报省经信委第十四条 市经信部门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须对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最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实 建成冶炼主体设备的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 告并报省经信委第十五条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 各市经信部 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 到位,存在弄虚作 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 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省经信委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中 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 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 况适时修订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 释附 1-1产能换算表、炼铁一)高炉炼铁表 1 高炉产能换算序号有效谷积(立方米)产能(万吨/年)1420502450553480574530625550656580687600708630739750801085090111000100121080104131200113141250115151280118161350122171500133181580137191780152202000170212200187222500213232580215242650221252750229262800234272850238283200267293800304304000320314350347324747379335100405345500439355800463备注:咼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
二)非高炉炼铁表 2 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换算序号工艺及型号产能(万吨/年)熔融还原1C0REX1000C2000, C300030, 80, 1502FINEX 示范厂,FINEX300060, 1503Hismelt示范厂80_ 直接还原1竖炉产能根据设备具体型号换算2回转窑3转底炉乙炼钢一)转炉表 3 转炉产能换算序号公称容量(吨)产能(万吨/年)13555240603507646085570956801007901058100115912013510150160111801901220020013210210142502401526025016300300备注: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 作为不锈钢冶炼主体设备的 AOD 炉,按上表标准的 60%换算其产能二)电炉序号公称容量(吨)产能(万吨/年)1402625036360464705058065610075712090814011091501201016013011220180备注: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表 4 电炉产能换算附 1-2***企业产能出让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操 作细则》要求现将*** 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 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省(区、市)、市企业名称地址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出让产能换算数(万吨)拆除到位时间受让产能企业情况序号省(区、市)、市企业名称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受让产能换算数附 1-3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 退出产能情况 项 目1企业情况地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出产能情况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万吨/年)拆除到位时间项目2企业情况省(市、区)、市地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出产能情况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万吨/ 年)拆除到位时间■ ■ ■建设项目情况(□新、改、扩建 □在建)建设地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万吨/年)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已核实出让产能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退出产能属于本市 范围的产能没 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确保置换产能位于本市的产能 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建设项目所在市 经信部门核实确 认意见已核头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元整、真头、有效置换方案中退出产能属于本市 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建设项目符合产 业政策和规划布局。
确保置换产能位于 本市的产能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注:产能置换双方属同一市的,仅需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