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井口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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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井口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副井把钩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2条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第3条负责维持井口乘罐秩序,认真清点人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入井。第4条提升人员时,严禁超员;提升物料时,严禁不合规定的料车入井;严禁同罐或同一层罐内同时乘人和装物料。第5条信号工发提升信号前要认真检查,严禁人员肢体、携带工具、物料伸出罐外;确认无问题后再发开车信号。第6条升降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或超长物料时,严格按专项措施进

2、行操作。第7条罐笼运行时,禁止任何人在井口附近作业。第8条井口清洁,搞好文明生产,严禁闲杂人员在井口逗留,井口_米内禁止烟火。第9条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第10条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副井口把钩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12条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无证上岗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4条井口管理混乱,上下人员拥挤,导致事故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升降物料,导致事故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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