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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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2006年11月13日印发)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第四条 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

2、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第五条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

3、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第六条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第七条会议人数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第八条会议地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第九条会议费开支渠道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

4、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合计备注一类会议2508070400含会议室租金二类会议1708050300含会议室租金三类会议1508030260含会议室租金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第十二条会议费报销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国管财字第049号)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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