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租赁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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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租赁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租赁: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土地租赁在各地试行范围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直接向用地者出租土地;一种是对不流转的原划拨部分行业用地征收年租金;还有一种是对原划拨土地的入市行为征收年租金。 土地使用权拥有后很多人不对其进行使用会选择租赁出去给他人使用,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但是提到国有土地租赁的话,很多人认为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是一样的,容易弄混淆,不过从本质出发两者是存在一定区别的。那租赁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呢?租赁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定义区别国有土地租赁: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土地租赁在各地试行范围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直接向用地者

2、出租土地;一种是对不流转的原划拨部分行业用地征收年租金;还有一种是对原划拨土地的入市行为征收年租金。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更为准确的概念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只承认房屋租赁关系,禁止土地的出租。1988年宪法修正案不再禁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特征是:(1)出租的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权。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出租土地,只有权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2)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

3、赁合同。(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包括国家,而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点不同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各自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

4、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3、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关于土地方面的内容是我们需要去注意的,因为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会和土地有必要的联系,但这方面的知识却少有人知,所以才容易出现问题。国家租赁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我们需要去注意的,生活中也不乏会遇到这些问题,否则出现问题的话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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