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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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五章 期限和利率第六章 营销、受理与调查第七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章 贷款支用和支付管理第九章 贷款偿还第十章 贷后管理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个人助业贷款(以下简称“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管理原则助业贷款实行“差别管理、额度控制、合理定价、有效担

2、保”的原则。差别管理是指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市场环境的差异性,细化贷款条件。额度控制是指突出额度管理的产品特色,通过设置贷款额度有效地满足客户贷款需求,并通过对额度的规范管理实现产品的灵活性和风险可控性。合理定价是指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情况及对银行综合贡献度等要素确定执行利率水平,体现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的灵活定价机制。有效担保是指通过多样化担保措施实现对贷款风险的有效缓释。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属于下列群体之一:(一)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体工

3、商户;(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中,控股股东指符合以下两情形之一的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2)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二)有稳定的居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长期居住;(三)具有稳定合法的收

4、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还款意愿;(四)在银行开具个人结算账户并承诺贷款发放后贷款及相关交易资金的结算通过银行办理;(五)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具有所从事行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并有该行业两年以上(含)从业经验;(七)借款人所经营实体已有对公贷款的,在还款能力评价、授信额度确定等方面应与对公贷款统筹管理;(八)同一经营实体仅允许由一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助业贷款;(九)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所经营实体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及银行内

5、部相关系统查询已有的,近两年内的下列信息记录:1.银行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2.银行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3.信用卡拖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企业信用数据库及银行内部相关系统查询近两年内有任何不良贷款记录。(十)无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十一)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贷款用途规定助业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行业;(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

6、、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彩票、贵金属交易等;(四)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七条 贷款方式助业贷款可以采取质押、抵押、信用、保证方式及组合担保方式。信用方式原则上仅面向申请时点在银行AUM最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300万元以上(含)的个人高端客户。对于其他特定客户群体发放信用方式贷款的,按照总行相应政策文件执行。第八条 担保合同采用质押、抵押、保证及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分别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第九条 质押财产范围质押财产可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

7、、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式国债,质押财产相关要求如下:(一)以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开具的,自然人名下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存单,且存单开具时间应不短于1个月。外币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二)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销售的、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以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销售的、借款人本人名下并在银行证券业务系统登记债权的未到期储蓄国债。(三)以记账式国债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销售的、

8、在银行证券业务系统登记债权的固定利率附息类记账式国债。(四)其他银行认可的质押财产。第十条 抵押人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可为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关系人,抵押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经营企业的关系人是指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抵押人为法人的,仅限于借款人所经营企业。以借款人所经营企业名下资产抵押的,借款人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申请时点借款人在银行AUM最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50万元以上(含);(二)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经营年限在三年以上(含);以企业名下资产抵押的,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

9、书面决议。第十一条 抵押物范围抵押物范围为可上市交易的普通商品用房、高档公寓、别墅、商铺、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及其他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其中,标准工业厂房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在出让土地上统一设计和的,配套齐全、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以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申请时点在银行AUM最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50万元以上(含);(二)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经营年限在三年以上(含);(三)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抵押物规定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银行抵押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抵押物须产权明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同一抵押物仅可对应一个

10、借款人贷款额度,抵押权可跨一级分行设定。第十三条 评估、抵押登记和保险抵押物须经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及按照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确认,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保证投保期限能够覆盖贷款额度期限和贷款期限。第十四条 抵、质押财产保管 抵押权设定后他项权利凭证原件、抵押物保险单正本及质押权利冻结止付后相关权利凭证的保管,应严格按照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包括联保、担保公司担保和法人保证方式。其中,联保是指以三个(含)以上自然人组成联保团体,团体中成员均可为借款人,团体成员对团体中的所有贷款共同承担连

11、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担保公司担保和法人保证方式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联保规定联保团体成员均需满足借款人条件。联保团体中的成员不得为以下情形,但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受以下限制:(一)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二)均为同一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团体成员所经营的企业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控制关系,或直接、间接被同一第三方所拥有/控制;(四)团体成员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联保团体;(五)团体成员之间在他行存在担保关系。第四章 贷款额度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定义指银行确定的借款人在有效期间内可以申请使用的助业贷款的贷款限额。该额度是非承诺性额度,须经银行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12、。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提供担保情况、经营状况、预期收入等因素进行测算、核定。借款人经营实体在银行有对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与对公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对该经营实体测算的风险限额。单户贷款额度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为1000万元。单户贷款额度是指单一借款人名下助业贷款额度的总和。第十八条 质押类贷款额度质押类贷款额度相关要求如下:(一)以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存单面值的95;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存单面值按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价值的85%。但须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期间如汇率波动幅度较大,造成贷款额度与存单面值的实际比率高于90%,借

13、款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增加新的质押权利或提前归还部分、全部贷款,以使贷款余额与质押权利面值的实际比率恢复到85%(含)以内,也可追加抵押物等其他有效担保措施。(二)以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国债面值的90%。(三)以记账式国债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发行价、质押当日银行买入价和面值三者中最低者的80%。第十九条 抵押类贷款额度抵押类贷款额度相关要求如下:(一)以普通商品用房、高档公寓抵押的,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二)以别墅、商铺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三)以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14、第二十条 信用类贷款额度信用类贷款额度根据申请时点借款人在银行AUM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300万元以上(含)客户的AUM值确定。AUM值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AUM值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AUM值1000万元以上(含)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第二十一条 保证类贷款额度采用联保方式的,联保团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联保团体中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法人保证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同时采用联保方式、担保公司担

15、保和法人保证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第二十二条 组合类贷款额度同时或者先后采用质押、抵押和保证中两种以上(含)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为多个担保方式贷款额度叠加之和。第二十三条 可用贷款额度可用贷款额度是指银行核定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的贷款金额。在额度有效期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根据贷款额度及已使用贷款的情况确定,根据贷款支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循环支用的,可用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合同项下其他未全部清偿的贷款发放金额合计。非循环支用的,可用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金额。第二十四条 贷款额度失效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贷款行应跟踪监测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额度自动失效: (一)在额度审批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未支用。(二)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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