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复习题(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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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诉讼产生的原因和意义?原因: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权利或他人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意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止不乏侵害的持续进行。2.如何理解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法P1)私力救济: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力。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公力救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3.混合式诉讼的特点?1、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唯有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作出有关判决、提出有关主张或撤销诉讼请求,而法官的裁判内容不得任意超出当事人提出

2、请求的范围。2、诉讼过程主要由法院操纵。表现在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请求和主张;庭审活动的准备由法院进行;法院有诉讼指挥权,有权延长或缩短诉讼期间,有权中止、中断诉讼,有权限制、分开、合并辩论,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有权试行和解等。3、在调查证据方面同时发挥法院和当事人的作用。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由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试行交叉询问;另一方面,又不放弃法官在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上的职权作用。对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什么?一般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即辅助实体法功能的实现;例外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填补性的

3、,即在没有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允许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程序法的规定造法。前者是由程序法的“外在价值”决定的,后者是由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的。5.诉讼的结构及法律关系?(教学指导P29)诉讼结构是指控诉方、被告方和审判者三方在诉讼中的低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诉讼主体通过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三个主要环节,并以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其实质内容。1.介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专门机关为何不同?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原告即国家承担举证责任,国家如何承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4、监狱还有海关侦察部门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侦察,搜集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而民事、行政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案件实行举证案件倒置,即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无需其他机关介入,提供证据。2.为何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刑事

5、诉讼中不是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主体,但他们同样依法享有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须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3.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及改革出路?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4.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低位及其特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律

6、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民事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行政案件检察监督权5.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4、适用范围不同

7、。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

8、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1.诉讼的共有原则及含义?共有原则:(教学指导P34)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诉讼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原则;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6、监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7、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含义: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2.如何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3.公开审判的标志和难点?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

9、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4.我国两审终审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P44)由于生产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上升,重大复杂疑难民事案件迅速增加;同时,小额诉讼也较多出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不论是否有理、也不论争议标的的细微,在一审判决之后一律上诉,上诉率迅速攀升。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行完全的两审终审制,已经不合时宜了。5.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依据及面临的主要问题?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依据:(1)人民主权理论。就是由人民分享国家司法权力,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国家司法活动

10、,从而直接感受到了参与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同时陪审制度也是对司法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制度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2)司法公正理论。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种偏见,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可以将来自司法之外的干扰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更能有效地抵制各种权力对司法的干扰,从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促时司法公正。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1)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

11、至于究竟哪些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绝非少数。(2)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公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

12、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然而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非常混乱。(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任期为5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陪审员的任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级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5)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我国没有采取陪审员与法官分工负责的制度,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6)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这些作法很难发挥效力。1.司法权的特点?(教学指导P38)中立性、独立性、统

13、一性、专业性、公开性、民主性、权威性2.你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评价。从公权力运行的角度讲,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从社会主体的主观评价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体对司法主体将法律平等适用于相同的行为而得出相同的结果的一种满意程序。即如果依照法律相同的行为产生出相同的结果,人们就会满意而感到的司法的公正性,反之则会不满,而感到司法的不公正,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重视的

14、是“过程价值”,其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待遇,对程序结果并不关心;实体公正重视的则是“结果价值”,其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的好的结果,二者各有侧重,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任何偏向,甚至忽视某一方面,是完全错误的。首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离开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无法实现;其次,实体公正是检验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尺,如果完全没有实体公司作为检验标准,要达到程序公正也是非常困难的。第三,程序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尽管可能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很难做出直观判断,或者几乎不能实现这个标准,此时,只能以程序的公正来推断实体的公正。也就是说,

15、只要程序是公正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实体是公正的。司法公正必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否则无论如何都是不完全的,正当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结果的正确,另一是实现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确性。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可以认为,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判决结果才有可能是正确的,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判决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3.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司法公正不足、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司法人员的干部化。4.司法独立的含义是什么?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

16、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包含三个层面: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5.如何理解司法与诉讼的关系?通常来说,诉讼就是司法,两者可以互换使用,不论是诉讼还是司法,都是在三方主体即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活动,所以,诉讼与司法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但是,两者又有区别:首先,应诉讼的字义来看,诉为告,讼为争,诉讼也就是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双方将争执的问题诉诸于一个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解决的活动。而从司法的字义来看,司为执掌,法为法律,司法即国家授权的公正的第三方根据法律不偏不倚地解决当事人争执的活动,由此可见,诉讼是从侧重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的,而司法则是从侧重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讲的。其次,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检察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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