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安全生产排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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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行业安全生产排查要点一、消防方面(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按规定配置或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 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消防技术标准;(六)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 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七)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 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八)

2、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 班不应少于 2人;(九)值班人员掌握突发火情处理流程;(十)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的项目,要建立消防档案,确 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 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 对性的消防演练;(十一)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二、电梯方面(十二)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竣工 验收资料、定期检测报告、日常维修养护记录、中大修记录 等;(十三)配置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电梯安全管 理责任;(十

3、四)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突发事件处理流 程;(十五)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十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十七)维护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 救;(十八)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 织演练;(十九)委托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二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 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二十一)对在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三、供水设施方面(二十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二十

4、三)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 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十四)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卫生管理员;(二十五)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接装、改装公共供水设 施;擅自在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擅自启动、 拆卸、挪动公共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 将自备水源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在埋设 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挖坑、取土、植 树、埋杆、倾倒废渣废液;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 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 物、堆料;四、排水方面(二十六)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

5、行 巡查、养护、维护,并保存记录;(二十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十八)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 子;(二十九)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 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 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三十)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擅自占 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 水设施;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 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 污水、有

6、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 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 水管网;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其他损 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五、电气方面(三十一)按照北京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京安发20174 号)附件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 要点开展自查;六、有限空间(三十二)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三十三)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范、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三十四)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

7、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口 品;(三十五)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作业; (三十六)按规范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 志;(三十七)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应有记录;(三十八)签订有限空间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与分包方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七、地下空间 (三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依法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四十)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四十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

8、制度。 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 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 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 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 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十二)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县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四十三)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 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十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 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 开启;(四十五)

9、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 地下室使用标志牌;(四十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 全设施正常使用;(四十七)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四十八)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 件;(四十九)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 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十)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 管理规定;(五十一)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 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 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 赁管理的相

10、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 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八、建筑安全(五十二)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 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并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五十三)按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五十四)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擅自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 筑;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 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 全疏散的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

11、设置障碍物;损坏或 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 梯等设施设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九、高空作业(五十五)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五十六)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作业现 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 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 施工现场的安全;(五十七)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 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十、公共区域(五十八)维护公共区域内标志标识,确保安全有效;(五十九)检查路灯、草坪灯、景观照明、宣传栏照明、 广告灯(箱)及相关配电柜(箱)电路,发现问题及时

12、维修;(六十)检查道路、散水、围墙和人造景观等,发现问 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 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六十一)检查楼外立面,包括外墙、外檐、空调栏板 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他悬挂物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对于需要分流的区域,应加设指示标识,引导人 员或车辆由安全路线通过;(六十二)对照室外管网图和实地情况,对所有污水井、 集水坑、化粪池、雨水井及其附属管线进行检查,并检查排 水管线与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 或清理,并注意做好检查、清理和维修的工作记录;(六十三)对屋面防水层、保护

13、层及上一汛期中的漏水 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十一、监控防范(六十四)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运行维 护、应急处理管理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六十五)保持监控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 运行;(六十六)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 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六十七)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 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六十八)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 设置标识;十二、电动自行车管理(六十九)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对居 住、商业、办公等场所及楼院的电动车存

14、放、充电管理。严 禁在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严 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充电,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棚用电安全管理;(七十)加强防火检查、夜间巡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发 现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十三、避雷检测(七十一)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测;十四、药剂使用(七十二)向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指定专人对有害有毒 药剂(品)实施出入库的管理;(七十三)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药品的使用方法、中毒急 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对使用人加以培训;(七十四)在放置鼠药时,应当张贴明显标识,并注明 药品名称、有效时间、解药名称、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 以起

15、到警示作用;(七十五)在处理过期或失效的危险品时,不应与生活 垃圾混淆,可采取由购买单位回收的方式处理;十五、装饰装修管理(七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 档;(七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组织清运;十六、内部管理(七十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七十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八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八十一)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情况;(八十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 立教育和培训档案;(八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八十四)特种作业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包 括电工、焊接、制冷与空调作业、电梯、有限空间、消防、 高处作业、供水等;(八十五)设置或维护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 警示标志;(八十六)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八十七)不得将物业管理事项、场所、设备发包或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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