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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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工作方案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规定校人字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全校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学院目标管理及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绩效考核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考核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中上级文件规定不予考核的人员除外。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

2、履行职责和工作实绩情况;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五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全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_%,其中专任教师的优秀等次比例可占参加考核的此类人员人数的_%,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占参加考核的此类人员人数的_%,其他人员优秀等次可占参加考核的此类人员人数的_%。学院目标管理及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单位,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依次可占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_%、_%。第六条专任教师考核等次基本标准:(一)优秀等次。在合格等次基础上,全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二)合

3、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湖北大学教师岗位聘期基本职责要求,学院另有规定的按学院标准执行。(三)基本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基本达到规定的岗位基本职责要求;2.当年出现过_次二级教学事故;3.有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情节较轻。(四)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出现过_次一级或_次二级教学事故;2.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事假累计30天以上;3.师德或工作作风败坏;4.违反国家和学校的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5.受行政或党内处分;6.未达

4、到规定的岗位基本职责要求,或无故不接受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7.连续两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五)专任教师科研工作按聘期(一般为_年)考核,考核标准为湖北大学岗位聘期基本职责中的科研条件。专任教师无科研任务和成果者,其当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聘期期满的年度科研条件仍基本达到或达不到标准者,其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第七条管理、非教师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等次基本标准:(一)优秀等次。达到合格等次要求,且工作业绩十分突出,服务对象评价好,全年出勤率达到_%以上。(二)合格等次。达到下列要求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

5、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奉公;2.能自觉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高,服务对象评价较好,无责任事故;3.工作勤奋,责任心强,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三)基本合格等次。能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有明显工作失误或消极怠工行为。(四)不合格等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出现较大工作责任事故;2.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履行岗位职责;3.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事假累计30天以上;4.工作作风败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5.违反国家和学校的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6.受行政或党

6、内处分;7.连续两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个人总结,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二)被考核人在所在单位述职,由所在单位组织教职工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具体测评范围和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三)结合被考核人的自评、民主测评情况,由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核,拟定考核等次,提交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四)各单位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备案。第九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结果通知或公示的_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受理申诉或复议的考核组织应在_

7、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第十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晋级、职务(称)晋升、聘用期满是否续聘、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等挂钩,具体办法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学校不再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各单位可自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职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十三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处理:(一)基本合格者当年岗位性绩效工资按_发放;(二)不合格者当年岗位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连续两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岗位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且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四)连续两年度

8、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第十五条考核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考核等次;(四)受理申诉。第十六条考核中如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

9、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考核的相关事项第十七条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第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各等次基本标准。第十九条几类特殊情况的处理:(一)见习期、试用期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二)当年_月_日至_月_日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填写年度考核表;(三)当年调入人员应结合其在原单位和现单位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如无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四)公派挂职或借调半年以上的人员,由挂职或借调单位进行考核且不占原单位考核基数和优秀比例

10、,挂职或借调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或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由挂职或借调单位提供;(五)在规定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六)当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含开除)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考核等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学校如制定新的岗位聘期基本职责要求,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_号)同时废止。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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