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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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保全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保全措施也许导致损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与否应提供担保?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解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引意见(试行)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

2、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册等资料采用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证据保全。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引意见(试行)的阐明1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解决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公司享有,股东享有的是按投入的资本额拟定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夫妻俩人,公司也实际由夫妻在管理经营,但公司的财产仍不适宜直接认定为夫

3、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的财产仍属案外人的财产,故不适宜采用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夫妻一方控制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则也许无法精确拟定股权价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时法院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酌情采用证据保全措施。参照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号为对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合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祈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祈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

4、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波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她纠纷的解决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5、应当受理。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波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 离婚合同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到的合同,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合同离婚后一年

6、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祈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签订财产分割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祈求。第十条 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7、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8、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派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派。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所有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批准、其她股东明确表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批准转让,但乐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批准转让,也不乐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批准转

9、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批准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策,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她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公司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二)其她合伙人不批准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她合伙人不批准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

10、行分割;(四)其她合伙人既不批准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批准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公司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得公司一方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在双方竞价基本上,由获得公司的一方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乐意经营该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合同时,人民法院按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批准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

1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13、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解决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祈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合同离婚时已经明确表达放弃该项祈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

14、保全措施也许导致损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合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解决达到一致,第三人与否能以确认该合同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状况下,第三人觉得调解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少法律根据,人民法

15、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合同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合同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解决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她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与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拟定和解决财产,解决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波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她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断离婚诉讼,不应将其她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波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断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解决?答:遇到此类状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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