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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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的知情权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近年以来,国内进入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法律、政治、社会和参与等权利内涵不断丰富,有关权利保障范畴也不断扩大,其中就涉及了消费者多种权益的确立及保护。特别是自1993年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对消费者的多种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经初步构成了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知晓权利,即消费者知情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国内已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仍不断被侵犯。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如确立经

2、营者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加强社会整体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违规经营或不诚信公司的有关责任追究等。核心词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责任追究 法律保护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及延伸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状况的权利,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这里的“知悉”涉及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积极询问有关商品的状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阐明商品和服务的状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对的客观地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八条第

3、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阐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由此可知,国内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涉及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状况。涉及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二是有关商品的技术状况。涉及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级别、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阐明书、检查合格证等。三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状况。此外,根据国内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还应当涉及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自主选

4、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自主根据经营者与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决定与否采购或者接受服务。二是消费者自主获取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询问和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状况,有权根据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获取更多资讯,如上网查询、货比三家等等。三是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全面客观精确的状况。即消费者有权知晓其拟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产品或服务的时候,应当同步积极提供真实的状况,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并获取有关的补偿,情节严重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追究有关责

5、任。二、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近年来,社会上屡屡曝光的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商品接连浮现问题,如“苏丹红鸡蛋”、“问题奶粉”、“毒胶囊”、“火腿问题”等等,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整顿,笔者觉得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目前如下三个方面: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状况。重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产品缺陷阐明、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税票等行为。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更有甚者说某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等。现实中,我们

6、往往会遇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阐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阐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体现出“这样简朴都看不懂,智商有问题吧”的意思。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用虚假或者其她不合法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用。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措施中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用虚假或者其她不合法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局限性的;(3)销售“解决品”、

7、“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她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阐明、商品原则、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用雇用她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9)运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运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商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她虚假或者不合法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知情权受

8、到侵犯该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如下5种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与经营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根据的法律规定重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措施阐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

9、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乾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对的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获情权受到侵害而使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受到损害,可根据的法律规定尚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第35条、第41条、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29条、30条、31条、32条等。二是祈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是在消费者协会主持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第一种方式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由消费者向本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后进行。三是向有关部门申诉。所谓申诉,就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

10、监督部门等反映状况,祈求政府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惩罚的一种方式,是第二种方式即由消协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由消费者向政府执法机关申诉后进行。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合同,提请仲裁机关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方式。司法保护是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但比较费时费力。一般需要聘任律师、书写诉状、参与庭审等程序。消费者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能否胜诉的核心在于与否掌握充足的证据,因此,收集、准备人证、物证、书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四、完善国内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几点建议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波及经济、贸易、行政、人文、社会

11、管理等方面的运营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法制宣教等。其中,法律保护是消费者维权的主线手段。1、从完善消法入手来加大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将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法律应当明确消费者不仅有权获取真实信息,并且有权获取精确、充足、合适的信息。对于阻碍消费者获取精确、充足、合适信息的经营者,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2、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张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规范广告行为,明确公司是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全面加强社会道德修养和诚信体系建设。将社会道德修养和诚信建设,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生产者、经营者乃至消费者的必修课,明确责任意识,以道德和诚信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3对的理解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消除

12、立法冗余,对“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进行合理吸取,建立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扩大消费者权利及救济范畴。国内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波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并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少一定的协调力,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解决和打击的力度不够。4.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强制性的信息提供义务的范畴,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原则和违背该项义务的责任。个人觉得对于消费者询问的信息,只要符合合理性、有关性、非违法性等原则,经营者就有义务提供,回绝履行义务的要承当隐瞒信息的法律责任。赋予消费者在其知情权受到侵犯时的民事求偿权,扩大惩罚性补

13、偿的范畴。5加大对违法违规公司的责任追究。既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严重的民事责任是欺诈行为要加倍补偿,但其合用条件又常加以严格解释使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建议在此后的立法中,应扩大经营者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范畴,如误导行为、隐瞒行为也要承当民事责任,并且合用加倍补偿的规定;同步对多次实行欺诈或误导行为的,消费者可规定多倍补偿,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有关状况,依法对公司的多种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责任追究,一方面可以让违法的经营者有所顾忌,不敢容易违背有关义务;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消费者更加注重其知情权,从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6.提高新闻自由度与透明度,加

14、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舆论监督。应当看到的是,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确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自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与党政部门关系密切的国有公司、垄断行业以及其她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肯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本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并不少见。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固然十分复杂,解决起来也不会一招就灵,但提高新闻自由度与透明度,加强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也许不失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措施。参照文献:1曲直:知情权阳光下的觉醒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3鲁晓明: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消费经济,(3)4赵英华:审理消费者知情权纠纷的几种问题J.人民司法,(10)5袁小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J.公司经济,(3)6陶知翔项波:试论国内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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