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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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法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桐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桐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桐庐县建设局委托桐庐县建筑业管理处对桐庐县行政区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四条 在桐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2、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桐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县建筑业管理处受理,并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第六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桐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桐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桐开展勘

3、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后,再进行进桐单项备案登记制度。第七条 进桐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之内到县建筑业管理处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桐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近二年无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的证明;(三)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表;(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五)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相应人员

4、的三证(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并在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资格证书上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验原件);(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进桐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二)甲方对备案单项工程的评价意见。第八条 境外企业进桐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建市200478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县建筑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

5、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合作设计企业是进桐企业的,还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第九条 进桐企业要求在桐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县建筑业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后办理分支机构在桐管理手册。需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无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的出省(市)证明;(二)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分支机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验原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资格(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师担任

6、)证明;(六)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七)企业公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等的样签;(八)其它规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土试委托合同);持有分支机构在桐管理手册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并不再进行单项备案登记。第十条 桐庐县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地区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承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图审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到县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单项备案手续。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十一条 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

7、包的建设工程交易范围按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第十三条 业主发包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深度,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第十四条 业主发包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勘设条件等。第十五条 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业主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第十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

8、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桐企业,以下同)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以技术标为主。标评工作应充分体现公正性、科学性,注重方案设计的原创性、合理性、经济性,勘察设计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运用等。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应接受县建筑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建筑业管理处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

9、,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经审核、培训、考试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库成员。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资深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第二十四条 勘察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

10、计深度要求。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在施工过程中确需签发设计修改联系单的,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图章,但必须和分支机构在桐管理手册同时使用)。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在扉页上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勘察文件还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的出图专用章。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八条 在图纸上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

11、应的出图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图纸上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图审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申报,经市、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人员每年公布一次。未经公布的人员,不得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业主、勘察、设计企业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包括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图审机构应主动回避:(一)股东单位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

12、位;(二)股东是自然人的,该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各审查机构应主动上报要回避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图审机构应按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地方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严禁图审机构在设计底图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积极参加责任保险。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单项投保。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地自愿参保。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第三十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

13、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第三十八条 进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桐招聘技术人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在桐从事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机长、记录员、原位测试操作工、土工试验操作工等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应逐步开展项目负责人上岗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担任。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4、检查。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筑业管理处报送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将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报县建筑业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市场的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业主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或业主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 业主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出现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第四十七条 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地(境外)企业的业主,应督促

15、和配合外进桐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桐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四十八条 外进桐企业在桐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进桐企业备案手续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三)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况的;不按规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前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备案登记。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涉及注册人员的,报送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拒绝接受属地管理的或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勘察设计企业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或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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