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所涉及法规、程序、范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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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涉及法规、适用范围、程序、申报材料一、备案制项目(一正一副)1. 法规及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7.16(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 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 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 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2005.4.18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第四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 件具备后,

3、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 【2008】436号(一)下方备案类项目管理权限 除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需省级备案的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他发动机项目、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印染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水泥、焦炭、铁合金、造 纸和电石等“两高一资”项目;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改 扩建项目仍按预案备案权限管理外,其余项目省发改委不再备案,一律按属地原则下方。设区市(含跨权县 (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下同)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

4、上项目备案,县(市)发改部门负 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 733号(一)备案项目 除国家明确有省级管理以及跨市域、跨流域的项目外,一律按属地原则,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城 市规划外的独立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城市规划内和跨县 域项目的备案。 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发改函2009 477号 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一单栋楼为单位,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米及以下;实际 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

5、格的1.2倍。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 号规定普通住宅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和廉租住 房项目。 国家发改委 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9.17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五条现在分三个级别:标煤 3000 吨以上或年电力 500 万千瓦时以上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标煤 1000-3000 吨或年

6、电力200-500 万千瓦时,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十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申请节 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项报告。节能评估可与项目论证同时进行。需要备案的项目,申请 备案之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项报告。第十二条 编制节能专项报告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另: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备注:基建投资:1、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项目;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3、年耗能在3000 吨标准

7、煤或年耗电2000 万千瓦时以 上的项目。需要做节能专项报告并进行节能评估,其他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填写节能登记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 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 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

8、航空以及其他交 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

9、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

10、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 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 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 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备注:需在河北招投标网上发布信息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

11、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3、权限除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需省级备案的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他发动机项目、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印染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水泥、焦炭、铁合金、造 纸和电石等“两高一资”项目;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改 扩建项目仍按预案备案权限管理外,其余项目省发改委不再备案,一律按属地原则下方。设区市(含跨权县 (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下同)发改部门负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发改

12、部门负 责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4、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持完整的备案材料,到发改局窗口初审合格后,由窗口办理受理通知书,然后到局 业务科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齐全后,到窗口办理备案证。备案项目窗口初审不合格者,由 窗口一次性告知应补办的手续。5、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行文)(4份,市审批科,县统计局、发改局、审批窗口各1)项目简介(2,发改局,窗口各 1 ) 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表、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4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规划选址意见(或政府会议纪要、与政府签署的协议书) 节能审查(节能登记表或节能分析报告及节能分析评估表

13、或节能分析报告书及节能分析评估书) 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如有的话)二、核准制项目(一正一副)1. 法规及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7.16(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 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 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14、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 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2005.4.18)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准证及副

15、本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 2009年10月28日包括:农林水利、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信息、原材料 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房地产、水、电、暖)、社会事业、金融、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投资。 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 1508号)其中:鼓励类共十一大类别 限制类十三大类 禁止类十一大类 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2011年 12 月 24 日发布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二)调整核准类项目管理权限对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进行调整,取消1项,下放12项。取消“河道防洪工程” 核准事项;下放水电站、电网、公路、独立桥梁、内河航运、城镇供气、供热其他城建项目由县(市)发改部 门核准即可。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下放核准项目非跨设区市的公路、国家限额以下和省重点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项目由设区市 发改部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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