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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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州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全州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条 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第四条 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以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力量较强

2、的县(市),项目也可由交通局统一组织建设。第五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以公路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基础,进一步详细调查通建制村公路的路况和里程,并与州交通局相关科室做好对接,以保证项目建设计划的准确性和项目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第六条 通达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应结合公路状况和建设资金筹措情况加以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建设以路基工程为主,上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公路线形,完善涵洞、挡墙和排水工程。对于基础条件较好,建设资金有保障的项目,可以有计划的实施路面工程。第七条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楚雄州农村公路通达工程

3、建设技术标准(附后)执行。第八条 通达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类型以弹石路面为主。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第九条 通达工程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新建和改建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类型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第十条 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安全设施。公路起始点、交叉路口、

4、村镇、学校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和限速标志。公路安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新改建公路交叉主要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和交叉连接部衔接的要求。有铺装公路与无铺装公路交叉时,无铺装公路一定范围内应铺筑路面,以保证路面整洁。第十二条 通达工程建设一般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由县(市)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设计图送由县(市)交通局审批。如修建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中桥及以上长度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图报州交通局审批。第十三条 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

5、县(市)交通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市)交通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当地农民群众参加施工。第十五条 四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并经县(市)交通局认可,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保证措施,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 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及隧道工程应

6、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第十八条 通达工程建设监理可以由县(市)交通局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通达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十九条 通达工程建设投资以中央专项资金为主,地方政府应争取给予适当资金配套,以解决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监理等费用。同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

7、位捐助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公路建设。第二十条 通达工程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第二十一条 县(市)交通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第二十二条 上级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工程直接工程费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三条 通达工程建设涉及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

8、偿标准应当公开。第二十四条 通达工程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款。第二十五条 通达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四级以上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县(市)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州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县(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州交通局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 路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第二十七条 通达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第二十八条 通达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第二十九条 通达工程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第三十条 通达工程项目建设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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