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深加工及设备企业IPO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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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深加工及设备企业IPO风险分析2011一、市场竞争风险目前,玻璃钢化设备的国内自给率已超过90%,技术性能可满足主流需求,生产厂商众多。玻璃钢化设备要求的设计技术难度较高,制造装配工艺复杂,且需投入较高的设计、采购、安装成本,国内除本公司外,具备一定实力和技术水平的设备提供商还有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兰迪玻璃机器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福州杰科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和泰姆巴伐朗尼玻璃机械(天津)有限公司等公司。虽然本公司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玻璃钢化设备的产销量均居国内首位,但随着竞争对手实力的增强,及国外企业在国内投资建厂,如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

2、争力,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二、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本公司产品销售按地区分类,主要是国内销售70%左右,国外销售30%左右,但产品毛利率国外销售部分高于国内部分,2008-2011年上半年,国内销售部分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2.44%、29.06%、31.49%、30.66%,国外销售部分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6.80%、40.86%、40.91%、34.41%,国外部分分别是国内部分的1.64倍、1.41倍、1.30倍、1.12倍,原因主要为产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高于国内所致。但随着国内、国外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价格差距会逐步缩小,因此,如果本公司不能持续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不断推出新产品

3、,增加产品的功能和附加值,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公司将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下降而产生的综合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另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消费能力的下降,并对本公司钢化设备出口的销售数量和销售结构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可能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使得钢化设备的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并进而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虽然外围出口形势不容乐观,但本公司产品较国际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有较强的性价比优势,国外市场对安全型、节能型产品的刚性需求,将会使本公司在产业竞争格局变化中获得更多的机会。三、汇率风险公司自2000年开始开拓海外市场,报告期内出口销售收入5.2亿元人民币,2008-20

4、11年上半年出口占当期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06%、25.60%、15.10%、15.49%。随着公司境外市场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全球经济回暖,公司未来的出口销售收入仍将增长。自2005年7月以来国家调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货币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开始步入缓慢升值的轨道。本公司出口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美元结算,目前,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产品出口销售收入产生一定的汇率风险,按照与上一年平均结算汇率差额计算,因汇率变动减少公司2008-2011年上半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315.04万元、539.96万元、187.68万

5、元、152.42万元。针对汇率风险,公司也采取了增加欧元结算的比例、增加预收款、缩短收款期等手段减少汇率变动对销售收入的影响;同时,努力控制成本支出,减小汇率变动对利润的影响。而且,公司出口业务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强,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汇率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四、政策风险(一)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于2008年11月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按照新税法的规定,

6、公司2008-2010年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的要求,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规定,公司2011年1-6月份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并按2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北玻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及沪地税松外(2007)第095号文执行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所得税同时减免。上海北玻2008-2010年实行12.5%的企业所得税率;2009年12月9日上海北玻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上海北玻2011年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公司的总体盈利水平将会因上述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二)国家宏观调控风险1、对建材行业的宏观调控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产品质量档次为重点,促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及加工深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以及绿色装饰装修材料。目前玻璃行业存在上游平板玻璃供给过剩与下游深加工能力不足的结构性矛盾,该规划的实施有利于玻璃行业的有序发展及结构调整,深加工玻璃中的节能玻璃也将迎来

8、发展机会。但是如果未来宏观经济过热,导致建材工业投资过度,不排除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可能,由此影响整个建材行业,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2、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本公司所属的深加工玻璃及其设备制造行业还受到下游房地产行业的影响,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通过采取土地、税收、信贷、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效果逐渐显现;特别是2008年初国家货币政策从“稳健”转为“从紧”,房贷紧缩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传导到上游建材行业的各个子行业,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紧张,拖延付款可能会使其上游建材行业各子行业应收账款增加,公司产品的销售和收款也会受到影响。另外,随着国

9、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加重,2008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开始下滑并出现房地产项目推迟开工甚至停工现象。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必将对上游建材行业产生影响,对深加工玻璃的需求减少,深加工玻璃生产厂商的设备投资减少,公司玻璃深加工设备的销售数量和销售结构都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刺激国内经济增长,国家在2008年底调整了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从“稳健”转为“积极”,货币政策从“从紧”转为“适度宽松”,自2008年9月16日起五次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使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下降到较低水平。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又出台了

10、刺激经济的十项措施,即“国十条”,总投资规模达到4万亿人民币,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其中与房地产业有直接关系的占32%。这一系列房地产的利好政策有效地拉动了内需,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增长。2010年,国家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主要是遏制部分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每一轮调控,均将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必将有利于房地产的长远健康发展,并将最终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五、诉讼赔偿风险200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Tamglass公司(原告)诉本公司(

11、第一被告)、Novaglaze公司(第二被告)的诉讼材料。原告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2005年2月11日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递交答辩,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声明”(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二被告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在法院判决要

12、求的4周内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二被告也均未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针对英国专利案,原告于2010年单方面致函发行人要求索赔10,044,289.65英镑,其中损失赔偿及费用合计9,930,847.65英镑、诉讼费用利息113,442英镑。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原告单方面直接向发行人发函提出的索赔要求,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风险和影响。2011年3月10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寄送的加拿大诉讼案件判决书,加拿大联邦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Glaston公司(原告,由Tamgl

13、ass公司于2007年7月更名)起诉Horizon Glass & Mirror公司(被告)和上海北玻(被告)侵犯其在加拿大的专利号为1308257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2146628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工作站”的专利权案件(以下简称“加拿大专利案”)作出缺席判决:(1)特此声明上海北玻侵犯了Glaston的257号专利和628号专利;(2)还特此声明Horizon Glass侵犯了257号专利;(3)特此发出禁止令,禁止上海北玻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权设备到加拿大;(4)鉴于上海北玻对侵权负有责任并导致Horizon Glass侵权,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将由法院首席书记确定;(5)费用

14、将判给Glaston,金额为栏较高数额,判予第一和第二审判律师以津贴。英国专利案与加拿大专利案(简称“两境外专利案”)对发行人最大的影响就是不能在Tamglass公司拥有的欧洲专利(专利号:0261611)和两个加拿大专利(专利号:1308257和2146628)有效期内(0261611号专利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1308257号专利已于2009年10月6日到期失效、2146628号专利有效期至2015年4月7日)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所谓的侵权设备。英国专利案“赔偿损失”因洛阳北玻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也就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也未向中国法院申请

15、执行,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25万英镑及其利息。加拿大专利案法院虽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比照英国专利案,发行人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出口到加拿大的设备只有涉案设备一台,因此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损失最高也即该台设备的全部盈利,最高不超过18万美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预计也不会高于英国专利案的25万英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需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同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第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中国

16、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没有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等判决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发行人认为,竞争对手之所以选择在国外起诉发行人,这是竞争对手利用专利保护伞设置技术壁垒来遏制发行人在国外市场发展壮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且经专业权威机构认定发行人涉案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在英国、加拿大申请的专利技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存在侵权行为。虽然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两境外专利案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800万元。另外,2010年4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如下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任何由两境外专利案给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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