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实务案例分析(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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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案情简介】国内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 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查合格后会签的货品交接凭证付款。11月上旬,我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规定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达到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相要挟,通过我方努力求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品达到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承当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我方承当卸货费用。卸货后,买方派人检

2、查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回绝在货品交接凭证上签字。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品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但我方却蒙受了不小的损失。6 CFR条件卖方责任争议案【案情简介】 我L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与英国B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出口帆布手包的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Name of Goods and Specification:100COTTON CANVASBAGS Art NO0401-505 Quantity:8,000 DOZ Packing:IN CARTONS Shipment:To be made on or before Aug 5, from Ti

3、anjin to Liverpool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 Insurance: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Payment:DP at 60 days after sight 根据合同规定,L进出口公司向H海运公司办理订舱。H海运公司接受承运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L进出口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由于L进出口公司业务繁忙,业务员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品装箱状况。货品装箱完毕后,H海运公司直接将已装货的集装箱运至堆场。然后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运往利物浦。L进出口公司及

4、时将装船告知以电传方式告知B公司,随后进行制单,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1个月后,B公司来电,向L进出口公司索赔,因素是帆布包有很大刺激气味,影响推销。L公司接到B公司的索赔电后,立即查找因素,经查,从生产到包装没有使帆布包产生刺激气味的条件与也许,遂断定,帆布包的刺激气味是运送过程导致的。同步,L公司对进出口合同进行分析,根据INCOTERMS 对CFR的解释,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毕交货,交货后货品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买方。于是,L公司觉得,在运送途中导致帆布包产生刺激气味的风险应由B公司承当。L公司进一步分析觉得,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如果买方办理了有关险别的保险,此损失应

5、由保险公司赔付;若买方没有办理有关险别的保险或没有办理保险,则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当。因此,L公司觉得,B公司不应向L公司索赔,并回电向B公司进行陈述。 第二天,B公司再一次来电称,根据INCOTERMS ,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品是卖方的基本义务,经查,帆布包之因此产生刺激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未干透所致。在CFR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买方向卖方索赔是完全有理的。L进出口公司接到复电后,再一次仔细认真地对合同进行分析。结论是:在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装运,由于我业务员未能监装,没有发现集装箱油漆未干透,致使货品产生刺激气味,影响销售,确是我方的责任。于是批准降价5,后收

6、回货款了结此案。7 FOB出口合同被骗案【案情简介】广州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到某货品出口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品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承运人接管货品后即签发联合运送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BL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品“凭香港B公司批示交付”。A公司随后将全套提单连同其她单据委托广州D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D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所有单据通过D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品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批示交付”的文字将从

7、香港把货品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 B公司,货品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规定补偿所有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理由和祈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布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同步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也许。8 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案情简介】 某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某出口公司(如下简称B)与香港某进口商(如下简称A)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绉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

8、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6月9日B方告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lO日港商A派代表来汕头,由B陪伴赴汕头市某服装厂(如下简称C)验货。11日该批货所有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引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后该代表向港商A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她有关的单证。12日B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后B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提出货品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当即与C厂联系,C回答该批货品已单独寄存,随时可供提取。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话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干安排车来

9、C厂取货。不料在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突遭火灾,所有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规定B退还货款,理由是她并未提货,货品被焚应由B方负责。B拒不批准,理由是火灾属不可抗力,并且她已准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方自己承当。A却觉得C工厂并未开具货品出厂证,货品所有权仍在B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当退还货款的责任。法院在认真审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1卖方B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规定的货品如数交给买方A。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的电传内容为证。 2根据INCOTERMS )中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

10、,买方自工厂点收货品后即应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寄存,事实上已充足阐明该货品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了。 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品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它并不波及货品所有权的转移。 4被告B不应承当退还货款的责任。5原告所遭损失以及C厂因邻厂爆炸而着火应另案解决,与本案无关。9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案情简介】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如下简称进口方)与国内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如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 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

11、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送公司(如下简称承运人)签订了运送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品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问,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告知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规定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也许受损。进口方回电称批准延期,但规定货价应降5。出口方回电据理力求,批准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l,但其他货品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规定所有降价。最后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他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合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

12、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批准承当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品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当一部分责任,重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觉得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觉得货品降价及利息损失的主线因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错,坚持规定其所有补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后补偿各方面损失合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10 对美国FOB Vessel的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案情简介】 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

13、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局限性,应增长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多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觉得这是美方无理规定,随后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INCOTERMS 中已有规定。”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 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当,我方歉难按INCOTERMS 办理,速复。”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得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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