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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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湘政发【 2018】5 号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 2018】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据“惠民、兴业、活村”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

2、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 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 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乡 ( 镇 )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1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下称

3、“县征拆办” )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为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委、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城管执法、法制、征拆等部门及征拆机构、用地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乡 ( 镇 ) 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安置工作任务。被征拆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

4、作。第四条 征拆安置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拆迁、住宅安置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2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县征拆办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征地拆迁资金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入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发改部门批复(核准、 备案);项目的用地范围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用地须纳入县国土资源局储备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计划。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

5、理。第七条 县征拆办组织对全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征拆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计提,具体计提比例按安化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办发【2018】1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九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开区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或将拟征地相关内容以告知书形式送达到被征拆人。被征拆人对拟征地公告(告知书)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3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征拆机构组织

6、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居民住宅、其他建 ( 构 ) 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拆人共同确认。拟征地的相关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建房批准档案与记录或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或予以公证。确认或调查取证结果作为土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条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 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 构) 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

7、或土地权属证书;( 二)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 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 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 立户 ) 、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 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 六) 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 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4函告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管、民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 1 年内在拟征收范围内依法暂停办理相关

8、审批确认手续。被征拆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开区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拆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取证结果为准。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征拆办会同征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居委、 村组发布, 并听取被征拆人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 一)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四)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5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第十三条被征拆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向县征拆办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县征拆办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征收土地

10、批准文件进行修改。第十四条征拆机构应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 家庭人口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公示无异议的,按公示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拆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 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五条征拆机构根据经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与被征拆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 二) 腾地期限 ;( 三)

11、 违约责任 ;( 四)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6被征拆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拆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 附件 1) 。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 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 2);( 二) 征收果园

12、、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 视作物的种类、 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 2);( 三) 混栽、混种、混养的按其中主要产出物的标准予以补偿 ; 季节性套种的按原有土地类别补偿;( 四) 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7( 六) 经林业、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 由征拆机构核实, 给予搬迁移栽补助( 附件 3) 。第四章房屋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进行合法性认定。被征

13、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认定。经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未经合法性认定的,不予补偿。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补偿(附件 4)。房屋拆迁补偿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证件或经征拆工作联席会合法性认定确认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核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二)房屋按其结构进行类别认定,使用性质分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三)房屋建设使用年限按折旧率乘以类别补偿单价作为该房屋计算补偿的单价。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按住宅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8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 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 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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