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八大场所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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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规定:储量W5吨和5吨的甲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分别为30米和40米;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距离为25米等。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液化烃罐组120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一级油库100米;二级油库90米;三级油库80米;四级油库70米;五级

2、油库50米。(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以上公共设施均可归类为民用建筑居住区,对于民用建筑与危化品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均可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国家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定的防护距离仍可适用以上公 共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Z1-2002)第4、14条规定:“严 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 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 内建设。”(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5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

3、用水源的上游建厂”; 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1989年7月1 0 日发布)。(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 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 及出入口; 以上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列为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 均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 设施的防火间距,包括居住区、国家铁路线、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 公路、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均列出了距离规定。(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 苗种生产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九条 规定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 砷、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 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危害。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也就是说企业的排污及重大危险源泄漏均不能影响农田灌溉、畜牧区、 渔业区。(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

5、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 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 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第十九条规定,在生活 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 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划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根据军事设施的要求,军区和 省人民政府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必要时可以在禁区 外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与八大场所的具体距离没有明确的要求呀,但是近期有个一二三类重 大危险源分类中明确与八大场所的距离分为150、200、250,你要明 确你的项目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几类重大危险源,如果明确这些就可以对应相应的距离,如果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那就无距离上的要求,直接下个明确结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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