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开店协议书(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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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开店协议书(专业18篇)甲:_,身份证号:_,籍贯:_ 乙:_,身份证号:_,籍贯: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

2、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

3、,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4、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关于贷款方面 1、 在店面进入正轨后所盈利部分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 2、 在亏损情况下银行贷款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3、 偿还完银行贷款后贷款部分的股份甲乙双方各自一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 合同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合伙人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5、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

6、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某某条合伙期限为某某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7、:。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

8、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9、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

10、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

11、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

12、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

13、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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