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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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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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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施的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一)对砂浆性能的要求1 《 GBJ203-83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针对当时的砌体种类与作法,对 砌筑砂浆稠度提出以下要求:砌体种类与作法稠度(mm)实心砖墙、柱70-100空心砖、平拱式过梁50-70空心砖墙、柱60-80空斗墙、筒拱50-70石砌体30-502 《 JGJ98-200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中对砌筑砂浆的稠度选用提出 以下要求:砌体种类与作法稠度(mm)烧结普通砖砌体70-90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60-90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60-80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 空斗墙、筒拱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50-70石砌体30-503 《 JGJ73-9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提出了在不同基材上进行机 械喷涂用一般抹灰砂浆的稠度要求:基材混凝土墙砖墙干粘石面层稠度(mm)90-100100-120804 《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从保证砌体强度的原则出 发,规定下述使用时间:不同温度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最高气温不超过30°C3h4h最高气温超过30C2h3h5 《 DBJ/T 01-73-2003 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二)对砂浆应用的基本要求(DBJ/T 01-73-2003《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1.干拌砂浆的质量控制(总体要求)1.1 普通干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干拌抹灰砂浆对基面的适 用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1.2 干拌砂浆生产厂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 报告和干拌砂浆生产厂检测部门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生产日期证明1.3 干拌砂浆生产厂应提供相应的干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 能指标、适用范围、加水量范围、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 书的要求操作1.4 买卖双方可在购货合同中商定交货复验项目复验项目可在出厂检验项 目中选取 1—2 项对散装干拌砂浆,如有必要使用单位可会同生产单位用筛分 法和水泥胶砂强度法检查均匀性1.5 干拌砂浆宜采用机械搅拌1.6拌和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如采用连续 式搅拌器,应以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加水量为基准,并根据现场施工稠度微调拌和 加水量;如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加水量进行搅 拌,先在容器内放入规定量的拌和水,再在不断搅拌的情况下陆续加入干拌砂浆, 搅拌时间宜为3 min~5min,静停10min后再搅拌不少于0.5min1.7 不得由使用人自行添加某种成分来变更干拌砂浆的用途和等级1.8 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在炎热或大风 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超过初凝时间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1.9当气温或施工基面的温度低于5°C时,无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不得施 工1.10 施工中忽遇雨雪,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雪损坏未凝结的砂浆1.11 散装干拌砂浆应储存在专用储料罐内,储仓上应有标识不同品种、 标号的产品必须分别存放,不得混存混用袋装干拌砂浆宜采用糊底袋,在施工 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标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存放期自生产日起不超过90d超过90d应重新取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 继续使用如在有效存放期内发现干拌砂浆有结块,应在过筛后取样检验,检验 合格后全部过筛方可继续使用 2 普通砌筑砂浆应用的一般规定2.1 进行砌筑施工时,应根据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预先 对砌体材料浇水2.2 干拌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2.3 要及时回收使用落地灰, 超过初凝时间严禁重复利用2.4其它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的有关规定执行3 普通抹灰砂浆应用的一般规定3.1 应根据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预先润湿墙体基面3.2抹灰砂浆的每遍施工厚度不宜超过15mm,第二遍抹灰应在第一遍抹灰 凝结硬化后进行。

3.3 抹灰砂浆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时,在参照执行《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的规定时,可适当减小厚度3.4 抹灰砂浆不应施工在比其强度低的抹灰砂浆层上3.5其它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有关规定执行4 普通地面砂浆应用的一般规定4.1 应根据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预先润湿基层4.2其它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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