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病历查阅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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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甲医院病历查阅复印制度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规范病历查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 ) 的要求,制定我院病历查阅、复印制度。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本院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院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 , 应当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医院。3、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

2、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4、由医院信息科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3、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4、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8、信息科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的病历资料完成,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并做好登记。9 、规定时间:按病案归档制度,对已归档病历,立即复印; 3 日内未归档病历,留下病人电话,收回病历立即复印,并及时通知病人;3 日内未归档病历,如急需,联系临床科室,复印已经完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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