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讨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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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讨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讨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会计信息,有助于相关利益者进行科学的决策,为的生产经营;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纳税义务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纵观世界各国的财税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定向会计,采用税务决定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税务核算的需要;一类是定向会计,采用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相分离的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相关利益者,税务核算服从于国家税收。因此,会计核算中渗透着税务核算,税务核算中包含着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始终是相互、相互影响,二者既不可能合而为一,也不可能完全独立。本文着重探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

2、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一、财税制度存在的主要差异现行会计制度与现行税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的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会计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会计制度中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而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5条原则。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制度规定的差异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相同,但其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如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二是会计核算规定,但在税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三是税务核算规定,但在会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合理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会计原则与税务制度的

3、主要差异有: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因为增值税的交纳

4、,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之中,因此,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真正的增值部分的税金。尽管从长期来看,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基本对应的,但是,就每个会计期间来看,形成不同会计期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高低不一,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2.谨慎性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

5、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2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3.配比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是根据

6、收入与费用的内在,将一定会计时期内的收入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4.相关性原则。会计制度规定,相关性原则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的会计信息

7、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预测和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会计核算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讨第2页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税务制度规定的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5.重要性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产生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

8、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一般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则属于重要事项。而税务制度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对以前年度的差错,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都应当调整差错期间的所得额。(二)会计政策与税务制度的差异会计政策

9、是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的会计制度留给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大,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1.资产减值的政策。新会计制度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可以对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二是给了较大的选择空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自行确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对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对应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委托货款计提委托货款减值准备。2.折旧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根据

10、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而现行的税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采用直线法以外其他折旧方法的,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3.存货的计价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入的存货成本是不同的,反映成本和效益的结果也不同。当物价不断上涨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当物价不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使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更加符合的实际成本和实际效益。但如果选择

11、的计价方法过度灵活,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计税的困难。因而税务制度规定选用某一计价方法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变更。特别是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选用作了限制,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4.所得税的会计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采用纳税影响法的,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和债务法,等等。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不同的会计结果就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因此,会计政策对税收的影响是较大的。(三)会计实务与税收实务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现行会计制度与现行税务制度之间也存在许多不协调的地方。1.收入的确认。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

12、规定了4条原则,特别注重“风险报酬的转移”,以此来判断是否确认为收入。而税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只是根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列举了销售确认的时间。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对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税务制度则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不考虑收入的风险转移问题,也不考虑继续管理权的问题。3正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角度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2.资产减值。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充分地运用谨慎性原则,对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可自行确定计提

13、比例和核算方法。但税务制度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税务制度只允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并规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在税前扣除,但关联的应收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其他7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允许抵扣。3.投资损益。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构成利润总额。而税务制度规定,对联营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对于投资方从联营分回的税后利润的处理,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不退还税款;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4.工资。会计制度规定,工资支出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进入成本费用

14、。而税务制度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扣除。不实行“工效挂钩”的,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业务招待费。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税务制度规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年营业收入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年营业收入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这部分营业收入的3。凡超过规定标准的,申报纳税时要进行调整。6.

15、广告费支出。广告费是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或根据确定的收益期限分期摊销。但税务制度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7.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业务宣传费在营业费用中列支,而税务制度规定了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纳税人第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8.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

16、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以及各种非广告性等赞助支出,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49.罚款支出。会计制度规定,的罚款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税务制度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扣除。应当指出间因违反合同而支付的各种赔偿和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金融部门的罚息支出,应作为的财务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10.资产报损。会计制度规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的净损失,经管理当局批准,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的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亏资料,经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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