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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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 简介Fdration Internationale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d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一、FIDIC的机构 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

2、:执行委员会(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职业责任委员会(PLC)和秘书处。二、FIDIC的出版物(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3版于1977年出版。对

3、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见,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

4、仍由FIDIC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订正的第4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出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三)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年,FIDI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

5、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皮书”。 FIDIC还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四)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编制了第三版,1988

6、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五)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六)其他出版物 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出版物,也是有帮助的。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版与第4版的主要区别 由于许多项目仍在使用FIDIC条款第3版,许多参考资料也以第3版为依据,同时第4版也已经开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版本的主要区别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误解。 至于应该选用哪一种版本,完全由业主

7、决定,业主也可以选择FIDIC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种类的标准合同。 FIDIC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负责编制并监督FIDIC合同第3版的执行情况,1983年CECC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了许多业主的批评意见,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于是执行委员会决定由CECC编制第4版,修订原则如下: 只有在必须改动的地方才改动; 保持工程师的基本作用; 特别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保函和保证书、风险分配、保险、索赔程序、证书、付款及争端解决程序; 尽量使用现代语言、以便负责现场条件管理的人员更容易理解; 实践经验要得到反映; 尽力使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总体平衡; 所规定的程序更为详尽,做法更为具体。以下是两种

8、版本之间的主要差别: 1.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已从备忘录形式扩展为一整套完全展开的示范条款,单独装订成册。 2.以前的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被编入第二部分。 3.一些词汇的变动,如维修养护期变为缺陷责任期、除外风险改为雇主的风险、竣工证书改为移交证书。 4.索赔程序单独列为一条,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5.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的重新规定,第4版明确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证书签发后14天之内退还。 6.取消了标题中“国际通用”字样,表明FIDIC合同条件在第二部分中稍为作些修改,即可用于国内工程项目。 7.关于开工时间的新规定。 第3版规定:“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

9、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工并应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继续施工”。而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人般在14天至56天。究竟工程师何时发布开工令却没有说明。 第4版则规定:“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施工。”这就比第3版的规定更明确更合理。 8.第4版增加了要求工程师执行合同时公正和公平,第2.6款明确地表达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表,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由工程师作出决定时”,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9体现合同各方互相尊重的气氛;第63条将

10、“驱除承包商”改为“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10调整三方利益和权力。 如第10条规定业主对履约保函的索赔,要事先通知承包商,以保护承包商。 再如第51条、44条等规定,工程师决定变更和延期之前,应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Page 2 of 3Ghazi-Barotha Hydropower Project ME-03 Contract-zxl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 (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

11、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i)“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ii)“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v)“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保持这一称谓的人员。(v)“工程师代表”指由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员。 (b) (i) “合同”指本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

12、、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51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 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表”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

13、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本条件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c) (i)“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d) (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颁发的一种证书。 (e)

14、(i)“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a)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v)“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g)(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ii)“日”指历法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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