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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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 属 类 别 :劳动人事 生 效 日 期 :1995-06-06 发 布 单 位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 布 文 号 :电人教1995335 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 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 (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

2、报部。.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 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 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 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 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第三条 发

3、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 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 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 )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 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 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

4、作视为正常工作。其 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 基本工资的 200%计发加班工资。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 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 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5、(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 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 时间。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 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 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其 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

6、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的,可安排适当补休。第十一条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 工的身心健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见附表)

7、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丨日工时(时/天)丨周工时(时/周)丨月工日(天/月)丨月工时( 时/月)丨|8|40|21.5|172|n丨工作班制丨最低月工时 丨标准月工时 丨最低月工时与标丨 备 注II11(时/月)11(时/月)1I准月工时差额II1T1111I 五班I 146I172I -26I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IIIIII分电网调度岗位I 四班 III1 1144I1I172I1I -28I1I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II分电网调度岗位11 1 T1111I 三班 I169I172I -3I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IIIIII分电网调度岗位说明:1. 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

8、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 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 小时计算。2. 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 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 小时计算。3. 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 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4. 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附件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电力工业部: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

9、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 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 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 行

10、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 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 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 的完成。三、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同时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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