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08679308 上传时间:2023-12-05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2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6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已趋成熟,但在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一直被拒之门外。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回避,而相关司法解释又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现行司法解释排除精神损害赔偿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有违法理,也破坏

2、了法律的统一性,导致了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弊端进行分析,提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及可行性,并对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弊端及建议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in damage Abstract: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ivil field already hasten is mature, bu

3、t in the realm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hut sb.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on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in question to be avoided,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to prohibit sexual regulation, current judicial interpretat

4、ion excluded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beyo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ights, illegal, also destroyed the uniformity of law, led to legal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between, so that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get effective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criminal incident

5、al civil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in the legis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lpractic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 damages the significance and feasibility, and to perfect this system

6、 puts forward the related proposal.Key words: Incidental civil to criminal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Problems and suggestions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检查机关向被告人或其他负有民事赔偿义务的人提起的损害赔偿和返还财产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同源(共同的犯罪行为引起)却不同质(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公法上的惩

7、罚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在于私法上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其实是不同的,二者存在一定联系但不能相互取代。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要追溯到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该通则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其条文中并无 “精神损害”的概念,只是在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失的赔偿的最早规定。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

8、完善,在 2001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范围以及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主体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正视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标志着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充分认可。 在民事立法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经历了由否定到不明确到接受直至逐步完善的过程。相反,在刑事立法领域中,虽然存在着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现实,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选择了由不明确到限制直至不予受理的立法模式。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

9、”该条没有明确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按法学界的谚语“法不禁止即允许”的说法,在刑法中并没有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明确了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明确否定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在此,司法解释否定了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过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可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没有明确否定,所以被害人还寄希望于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过这种途径虽然会增加诉累,但至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力还是可以实现的。 直至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

11、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至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完全限制在物质损失的范围之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彻底被否定,被害人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后一条路都被堵死,是赤裸裸的对权利剥夺。 1.2 刑事领域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弊端 在刑事领域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了诸多危害:在法律上造成了民、刑两大基本法的冲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司法解释权超越了立法权,破坏了立法的权威;对被害人危害更大的刑事犯罪却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而言是不公正的,使公平与效率发生错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强化了刑

12、事责任可以代替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不符合保护人权的立法潮流,同时与当今国际普遍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趋势相悖。1.2.1 损害法律的协调性、统一性,造成部门法互相矛盾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肯定,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全面否定,形成了两大部门法的矛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定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以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刘广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3 期有学

13、者评价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不仅导致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 肖建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和协调,法学研究 2001 年第6 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漏洞,不仅造成了法律规范上的冲突,而且破坏了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使得刑法民法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则造成民法部门肯定与刑法部门否定的冲突,出现明显的法律不完善不合理的漏洞,既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又损害了公众的信赖利益,损害法律的权威效力。1.2

14、.2 司法权僭越立法权,有违法理 刑事诉讼法对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就表明着法律并未否定被害人的诉权,也未否定其实体权利,那么,法不禁止即拥有,说明了被害人应当享有起诉权也享有实体权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以司法解释否定了被害人的权利,这种现象实际上就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超越,于法理、法律都是不通的,这样造成了法律秩序、不同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混乱,是对司法源头的公正、权威的亵渎。1.2.3 损害公平正义,不利于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给被

15、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比一般民事侵权严重很多倍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民在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财产上损失即精神损失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权利。当这种不法侵害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却被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如强奸罪,物质损失却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只赔偿物质损失,对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精神损失视而不见,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文精神。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强奸罪、伤害罪等侵害他人贞操权、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被害人人格上受到的精神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抚慰其精神创伤,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法律规定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遭受民事方面的损失,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从表面上看,被害人被赋予选择诉讼途径的余地,他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这仅仅是指在遭受物质性损失的情况时的救济方法,而按现在的刑事立法,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无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