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独资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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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津市北午芹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名称:河津市北午芹医院。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企业规模第三条 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院总投资100万元左右

2、。规划病床位数20张。 第三章 院长管理模式第五条 医院为独资民营医院,院长为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医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医护人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七条 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医院

3、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医护人员、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院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医院章程和院长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副院长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副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4、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医院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除医院章程规定或院长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院长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第十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院长。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 资产负债表;(2) 损益表;(3) 现金流量表;(4)

5、 财务情况说明书;(5) 利润分配表。(二)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五章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第十二条 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第十三条 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第六章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七章医院工会组织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第十五条 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八章医院学术组织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第九章附 则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长批准生效。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院长批准。河津市北午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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