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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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与借鉴 摘 要: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无论在立法体系、根本原那么、内容设定和救济途径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本文力图通过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我国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提供合理化的改良措施。 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保密审查;司法审核 今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各省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2021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有14个省以该信息系内部掌握或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答复或拒绝公开。该事件再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以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力图为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2、。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美国前任总统约翰逊曾经提出:“在国家平安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1946年,美国公布?行政程序法?,首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1966年,公布?信息自由法?全面取代?行政程序法?,进一步规定公众可以无任何理由对政府信息进行查阅且政府必须提供。随后,?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电子信息自由法令?等法律相继公布实施,一套形式完备、逻辑严密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根本建立了。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及内容 ?信息自由法?为政府信息公开确立了4项根本原那么:一是以“公开为原

3、那么,不公开为例外;二是一切人都具有同等得到政府文件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三是政府拒绝提供文件负举证责任;四是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能力。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裁决是否合理,也可以对行政决定所根据的事实进行重新审理。 ?信息自由法?采取排除法的立法体系,规定了9种不需要公开的信息:一是保密文件;二是机关内部人员的规那么和习惯;三是根据其他法律作为例外的信息;四是商业秘密与商业、财务信息;五是政府的内部联系;六是个人隐私;七是执法文件;八是金融制度;九是地质信息。除此之外的所有信息必须公开,而且这9种信息也不是绝对不公开,除非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否那么也应当公开。 三、美

4、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救济机制 ?信息自由法?规定,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文件,必须提供证明其拒绝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证据。民众在被拒绝时,一般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包括向本级、上级或者专门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指由法院采用诉讼的方式救济。同时,美国实行“行政救济前置原那么,权利人只有在其权利通过行政救济无法实现时方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四、美国经验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启示 1.借鉴美国政府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明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根本原那么 在内容上,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只规定了可以不公开的信息类型,未规定的均需要公开,而且对可

5、以不公开的信息规定了严格限制条件。在方式上,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联邦政府的职能机构、条例程序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咨询效劳,除此之外均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在申请理由上,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查询属于公开的信息。与之相比,我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完全确定“公开为原那么,不公开为例外的原那么,使得政府机关总能以保密为理由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严重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笔者认为,在这些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如下做法:一是在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上采用国际通行的排除法,即只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他未列举的均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扩大信息公

6、开的范围;二是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做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并明确条件限制,防止政府机关利用保密的名义滥用裁量权;三是取消?条例?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包括与申请人生产信息、生活信息和科研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把不属于不予公开的和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列为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自由查询的范围。 2.借鉴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救济途径,拓宽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机制 法言有云,“无救济那么无权利。美国?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救济途径。同时还规定政府机关得向被拒绝的公众告知其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只有穷尽行政救济仍无法实现权利时,权利人才能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与之相比,

7、我国?条例?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这两条规定却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政府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行为却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无法得到这两部法律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现状。笔者认为,在这些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如下做法:一是考虑在?条例

8、?中增加“司法建议行政制裁的规定,即由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违法拒绝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制裁;二是改变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由选择的规定,实现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内容广泛、人数众多,而且专业性和时效性强,实施行政复议前置,不仅为公众提供了另一条权利救济的途径,而且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在适当的时候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将政府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明确纳入受案范围。 3.借鉴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审查机制,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查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之所以只实施了14年就被?信息自由法?取代,关键问题是?行

9、政程序法?赋予了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审查权,导致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反而使得该法成为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法律“保护伞。因此,?信息自由法?就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自由裁量权,将信息公开的审查权转移给了司法机关法院,政府机关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拒绝公开行为的合法性。与之相比,我国?条例?在立法体例上采取列举法,通过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来确定不需要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实际上就等于扩大了不需要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变相赋予了政府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力。另外,?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保密审查制度,使得政府机关在决定是否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行政权力过大,但是?条例?又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关和制约

10、机制,导致政府机关可以随意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信息公开而不受到处分。笔者认为,在这些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如下做法:一是通过细化分类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严格限制不予公开信息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削减政府机关在是否公开信息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赋予法院一定的审核权,即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负有证明不予公开的行为合法性的义务,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权利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的范围时,可以直接裁定公开,并裁决相关机关执行。 “既然代表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无需向人民群众隐瞒什么;既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就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党和政府必须将自己的行为公开于民众面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提高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赖程度、认可程度和支持程度。 参考文献 1程万高.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21. 2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论、方法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3范朕铭.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拟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21. 4赵方.中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1. 5聂辰席.公开与保密的平衡:美国政务公开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6.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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