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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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核算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的分厂可参照本核算办法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第三条 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1. 直接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2. 直接工资:指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 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

2、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2. 对外投资的支出。3.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5.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6.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7. 各种捐赠支出。 8. 各种赞助支出。9.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0

3、.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1.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2. 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3.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1.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算体制。2. 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3. 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4、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4. 成本费用计算期应与会计核算期一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月1日至当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5. 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6. 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与产成品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7.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在月末调整为实际成本。8.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

5、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9.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总经理室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第四章 生产费用的分类、归集、分配第七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或性质)分类称为生产费用要素。1. 外购材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从外部购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

6、、包装物、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2. 工资 :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工人工资。3. 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其中: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照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修理费:指按照规定并经过测算而预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或直接计入生产费用的修理费用。.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

7、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第八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称为成本项目。公司成本项目规定如下:1. 直接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并具有消耗定额的辅助材料,另外包括包装物。2. 工资及福利费: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 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1) 工资:指车间生产工人以外的管理人员、辅助工人、勤杂人员的工资。(2) 职工福利费:指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 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4)

8、修理费:指车间维修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修理费用。(5) 办公费:指车间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品等办公费用。(6) 水电费:指车间用水和用电(动力电+照明电)的费用。(7) 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和租金或仓储部库房租赁费用。(8) 差旅费:指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市内交通费。(9) 机物料消耗:指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 修理费用、劳防用品等。(10) 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及外来打工人员的综合险等。(11) 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车间耗用的专用及通用工具、生产用具、仪器等。(12) 劳动保

9、护费:车间为保证劳动安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制造费用开支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费、劳动保护装置维护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安防护措施支出。(13) 运输费:车间内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和运输部门为车间提供的劳务费用。(14) 外部加工费:指车间产品零部件委托外公司加工协作的费用。(15) 试验检验费:指不能直接计入为鉴定某种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产品的试验费、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验费用、理化试验、质量监控等费用。(16) 设计制图费:指对产品和工艺进行科研、设计所发生的费用。(17)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应计入制造费用的支出。第九条 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0、1. 按项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制造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变动费用)。2. 凡能直接计入项目的生产费用均应直接计入项目。3. 凡不能直接计入项目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直接人工按工人实际工时比例分摊,制造费用按机器工时比例进行分配与归集)。4. 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第十条 购入材料的成本:1.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 购

11、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3. 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1. 月终未报账的材料,按总经理室签批的定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没有签批定价的物料按采购部同供应商的采购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凡采用普通发票的供应商采购部应列清单报总经理室批准方可报销。2. 材料会计根据领料单,将属于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计入领用部门相关费用。成本会计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审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汇总表”,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项目。3. 月末车间领

12、料员负责将已领未用的材料及余料办理“假退库”手续。4按项目归集的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包括补料材料成本)总额减除己领未用材料和返回的余料材料成本后借:产成品,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己完工),跨月完工的项目,项目内部分产品发货并达到开票时限,则按标准成本进行结转。借:产成品,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借:主营业务生成,贷:产成品(工程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处理)。待项目全部完工后根据实际成本再补充各科目差额(红字或蓝字)。第十二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1. 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各项工资,应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各项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和汇集。目前计时工资:按生产部统计的当月人工

13、费分配一览表,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贷:应付工资。以后计件工资:单件工时定额产量工种小时工资单价(归集到零部件,进而归集到项目)2. 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依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正确计算应付工资和实发工资。3.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和支付职工福利费,不得擅自改变计提比例。每月应付工人的全部工资总额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部门、车间进行归集与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科目中。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1.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按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确定,报总经理室备案,不能随意变动。2. 公司购置或自建的固定资产,

14、都要按原始正规发票入账并计提折旧;对长期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第十四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1. 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期限,但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2. 预提费用是反映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各月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期限也

15、应按受益期确定。为了使各月成本费用水平均衡,应编制各项预提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提的费用的差额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3.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包含如下内容:(1) 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2) 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3) 一次支付的生产用房屋租金、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4) 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5) 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6) 停产检修期间的费用,可以在当年内分月摊销;(7) 生产用房屋发生的大额装修、改装费用(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门)。第十五条 制造费用1. 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2. 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机器工时以小费用形式计入入项目,生产部统计机台工时(统计以项目为对象)统计表 将下列费用以小时费用形式核算,即机器开动每小时计入的费用额,机器折旧机器维修费用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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