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X期)强弱电户箱供应工程合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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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项目(X期)强弱电户箱供应工程合同总承包商: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备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项目工程地点:XX市XX区高XX路XX监理单位:二、通讯联系业主联系人:联系方式:供应商联系人:联系方式:总承包商联系人:联系方式:监理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合同定义1、 “合同”:系指总承包商、供应商已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2、 “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应商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

2、,总承包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3、 “货物”/“设备(材料)或设备”/“产品”: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须向总承包商提供的物品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配合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第1页共18页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5、 “业主”:系指本项目的建设单位。6、 “总承包商”:系指本项目的总承包承包商及本工程采购单位。7、 “安装单位”:指业主或总承包商委托的负责设备和材料安装的施工单位。8、 “监理”:系指业主委托进行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监督单位。9、 “供应商”:系指提供合同货物供应的供应商,即在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总承包商

3、接受的具有合同货物供应及配合指导安装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0、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验收”:系指业主、监理、总承包商依据本合同确定的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四、供货清单及合同价款1、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暂定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除税金额为,增值税金额为,增值税率为。乙方为纳税人,服务类型为,本合同中采用的计税方法是,提供增值税发票。此合同金额为价税分离,因国家政策导致税率调整的,除税金额不调整,税率按照国家政策最新税率执行。合同金额明细详见附件报价清单。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配电箱、柜的

4、深化设计、制造、供货、包装、运输、运输损耗、卸货(至采购方指定地点)、检测、退还、更换、备品备件、样板、二次搬运、知识产权、现场配合服务、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配合供电局审图、配合供电局验收、配合建委的验收、配合消防联动及验收等相手续的办理、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供应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永久或临时燃料或电力或材料价格、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汇率波动、进口关

5、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等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第2页共18页要求而调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供应商承担。3、本合同中的附件报价清单所列为单价包干,合同清单中所列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实际数量以送到约定送货地点、符合业主、总承包商相关要求并经施工现场验收人员(必要时邀请监理)共同签认的、经复试合格的产品数量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合同清单中所列数量时,供应商不得以所需求不足为由总承包商、业主索赔,无论何种原因,总承包商和业主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标的物不承担结算、付款、违约、赔偿等责任。4、材料、设备合同含税单价为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或合同约定的地点的交货价格,包括但

6、不限于设备出厂价、报价应是设备生产检测、运输、装卸(至施工现场或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不限于配合供电局审图、配合供电局验收、配合建委的验收、配合消防联动及验收等相手续的办理)、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5、除合同条件双方另有约定外,供应合同单价价格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燃料、电力或材料、设备价格、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汇率波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

7、材料)等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供应商承担。五、深化设计及施工图纸供应商负责深化设计配电箱、配电柜、强电箱、弱电箱系统施工图纸,此图纸须经总承包商、业主、监理、设计及相关部门确认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要求。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及设计有权对供应商提交的施工图纸提出修改意见,供应商应接受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及设计的修改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双方签订本合同10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按照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及设计的要求提供4套深化设计蓝图。若提供的蓝图不符合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及设计的要求,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和设计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限期修改,直至符合总承

8、包商、业主、监理及设计的要求。六、封样、交货、包装与验收1、根据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和设计的要求,供应商在投入生产前应免费呈交样品,并取得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和设计的批准。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和设计签字确认后会样品封存,作为验收的依据。供应商呈交样品前应预留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和设计审批检验所需时间,因供应商呈交的样品不符合要求导致返工,工期不予顺延。2、货物验收时,若与封样样品不符,总承包商有权退货,供应商必须承担并赔偿总承包商/业主的经济损失。3、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和设计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不降低对货物的性能标准要求,不减轻或解除供应商按合同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4 .交货地点:【项目工地内

9、总承包商指定地点】。供应商应该负责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运抵、卸货并搬运至总包指定交货地点。5 .交货时间:拟分批进场,首批合同标的计划于2020年月日到达总承包商指定交付地点,总承包商需在每次分批交货或在增加的订货交付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供应商交货日期,供应商须按照总承包商书面通知确认的交货日期准时交货。6 .供应商将货物依据总承包商工程进度需要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72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单重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并取得总承包商确认。7 .设备(材料)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设备(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有

10、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供应商负责。所有运输到工地送货地点的一切货物均须为全新的、并适当地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包装和保护妥当后再装箱于货柜内,以防因运输、恶劣天气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总承包商在使用货物前将会拆走包装,故所有包装均不会退回。一切此等货物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应为设备运输途中及抵达送货地点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做好安全运输措施。8 .供应商须负责货物在装卸、运输和送达交货地点并通过初步验收前可能发生的一切受损或遗失,并为此等可能发生的受损或遗失情况安排保险事宜。供应商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运输工作,并保证所选择的是合理的运输方式及合理的运输路线。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供应商均应保

11、证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要求将货物运抵送货地点并通过验收。9 .设备(材料)由供应商负责送到施工现场并负责卸货至总承包商指定位置。设备(材料)到达现场或指定仓库后,监理、总承包商及供货商均须在场并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由监理、总承包商、供应商共同清点验货,并签字确认。如供应商不能按时到场,总承包商及监理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出记录,供应商应认可并负责解决。上述到货后的验收,检验内容有无外观破损、规格、质量等级、种类和清点数量等,在本合同中称为初步验收。总承包商和监理在初步验收中签署的收货证明仅证明供应商完成货物交付的时间以及货物外观的完好程度,并不代表总承包商和监理对货物质量、功能等的认

12、可。经总承包商和监理检验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种类、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或出现其他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供应商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设的经济支出,重新采购后交货在交货期后的,供应商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在此之前,总承包商和监理有权不予签发收货证明。供应商对于货物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货物通过检验而减轻或免除;任何隐蔽性的、通过合理检查未能发现的缺陷责任,仍由供应商承担。10 .供应商负责设备(材料)指导安装及调试,直至正常使用。最终验收在此之后进行。11 .货物交付的同时,供应商应向总承包商和监理提交合同约定的每种货物的技术资料各【3】套,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测报告(含出厂合格证)、

13、质量保证文件、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该等技术资料为外文资料,供应商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本。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供应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总承包商。如因资料缺失导致无法进行施工安装的,延迟施工安装的期间内,供应商应承担相当于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2 .货物运抵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总承包商和监理签署收货证明当日视为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13 .经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保管责任及相应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七、付款及结算方式(一)付款方式:1、预付款:无预付款2

14、、进度款:(1)货款:按月计量,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乙方提供详细付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合格货款的70%。(2)本工程货物完成安装、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签署的已安装货物验收合格及可交付使用的证明且已呈交保养说明书,通过竣工验收且提交竣备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供货价款的80%o3、结算款:本合同结算完成并签订结算确认单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95%,预留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根据项目开发情况,经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商确认,可分批分组团办理)。4、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质保金(无息,需扣除应扣款)。5、按工抵房政策要求,在工程进度款支

15、付时进行工抵房价款扣除。扣款时间原则为竣工后第一次付款开始扣款,但如果竣工后除了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不足以抵扣工抵房房款时,则在已付款金额=合同价-(房款+质保金)时开始扣款。(质保金不能参与工抵房扣款)。6、发票要求及责任: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1)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开具当月提交到总承包商财务部门。(2)供应商必须确保开具的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需依法向总承包商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总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供应商提供违约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总承包商有

16、权扣除供应商违约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总承包商损失的,不足部分,供应商应予不足赔偿。供应商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供应商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的,供应商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供应商应退还总承包商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总承包商造成的全部损失,总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3)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给总承包商造成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等情形的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总承包商不能抵扣的,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导致总承包商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总承包商有权按本条第(2)款之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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