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模拟题胡星鹏b相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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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模拟卷一选择题(在每题的备选答案中, 选出 1-4 个正确答案 )1 春秋时期最早将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的是AA晋国B郑国C楚国D齐国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CA 恭行天罚B 敬天保民C 明德慎罚D 亲亲尊尊2唐高宗时期的立法活动, 主要是制定了AA 贞观律B 永徽律疏C 唐六典D 开元律疏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你认为以下哪项是这方面的规定AA 实行责任内阁制B 公布法律之权由参议院行使C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D 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4明朝的会审制度主要有ABCDA朝审B三司推事C大审D热审E秋审二分析题左传 记载 : 公元前 536 年 , 郑国执政子

2、产 “铸刑书于鼎 , 以为国之常法” . 分析这一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 .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 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三简答题1 简述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1) 法经的内容。在篇目结构上, 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 ,二为贼法,三为囚法 (或作网法 ),四为捕法 ,五为杂法 ,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 、贼

3、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1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 ”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 ”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2) 法经规定了主要罪名、各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 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并且贯彻了法家 “轻罪重刑 ”的思想。(3)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

4、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 ”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 法经中 “盗 ”、“贼 ”、“囚 ”、“捕 ”、“杂 ”、“具 ”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2 简述北

5、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三 :其一 ,法令明审 ,科条简要 .北齐律分为十二篇 ,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 ,十八篇的魏新律 ,二十篇的晋律 ,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其二 ,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 ,省并篇目 .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 ,称为名例 ,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 .其三 ,在内容上锐意创新 ,推行礼法结合 .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 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 ;还确立了死 ,流,徒 ,鞭杖五刑制度 .北齐律 条文简明 ,篇章合理 ,完成了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典

6、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隋朝统一全国以后 ,没有采用北周的大律,而采用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律,就是因为北齐律的规制更科学 ,更成熟 .隋开皇律和后来的唐律,皆采十二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开篇 ;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础;其 重罪十条 被稍加变革 ,改为 十恶 为隋唐以后历朝所沿袭 .3 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清末主要的预备立宪活动包括:(1)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 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分正文( “君上大权 ”)和附录 ( “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实质: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

7、,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的精神。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2) 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筹备机关。实质:该机关实为“预备立宪 ”的御用机构。(3) 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 ”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实质是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 ”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实质上也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4) 抛出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然而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从实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

8、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 ”的外衣,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2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 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产的最后记录。四论述题1 从唐律的内容分析说明中国古代法是特权法与等级法.一、中国古代法是等级法:“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史也就是礼教向其渗透并与之融合的历史,礼与法共同服务于封建特权。 ”“儒家所鼓吹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原则,如八议 、 官当 之类,最终使法律成为维护封建等

9、级制度等级制和良贱之别的统治工具,使法律失去了 正义与平等 的含义。 ” 纳“礼入法”的结果就是 “中国古代法是完完全全的等级法,特权法。”所谓 “刑不上大夫 ”,这句话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对贵族、官吏不能处罚,而是说不能不加区别地用刑。而所谓区别,无非是指官、民的差别和品位的高下。同一种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身分、地位不同,就该有不同的处理,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方面最重要的制度怕要算“八议 ”、 “官当 ”了。“八议 ”是关于贵族官僚们犯罪时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它的渊源极其久远,但制度化却是在魏晋以后。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法典唐律中就有这一条,而且,以后历朝的法律都沿用了这种制度。具体说来, “八议 ”包括

10、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项,用现在的话说,有资格入“议 ”的不外皇亲国戚、贵族官僚者流。这类人犯了罪,可以适用 “议、请、减、赎 ”等办法。也就是说,可以适用一套特别的程序,除本人可以不出庭,不受刑讯之外,还可以享有其他各种特权,包括由大臣们集议,奏请皇帝核准等,结果总是要减免他本来应受的刑罚。此外,对于不在“八议 ”范围之内的一般官吏,又有“官当 ”和 “免 ”的办法。 “官当 ”就是以官抵罪, “免 ”则是以免官来代刑。什么品级的官可以抵多大的罪,如何折算,这些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最后,享受“八议 ”的人的亲属也享有相应的特权, 而具体享受特权的大小和多少,则根

11、据贵族、官吏的品级,以及他们之间的亲疏高下关系来确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多而且细,相当复杂。二、唐律是一部官吏特权法任何一个封建王朝的官吏都享有特权, 但官吏享有特权之多, 没有一个王朝能够与唐代相比。1八议属于八议范围的人,一般是皇亲贵戚、达官显宦。他们犯了死罪,法司不能直接处理,而要先奏明皇帝,请皇帝允许法司集体商议怎么办,议定再报请皇帝裁决。应议者,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2上请上请的适用范围比八议更广些。应议者期以上亲和五品以上官,犯了死罪均可上请。应请者犯流以下罪和应议者一样,例减一等。 在唐代,职事官三品以上为贵,而五晶以上为通贵。3.减比议和请又广泛一些。七品以上官和得请者的期以上亲

12、,例减一等。4官当议、请、减是指犯罪后如何处理,已经判刑的怎么办,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官当。官当起源于北魏,北魏律有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起以阶当刑二岁的规定。南朝陈律亦有官当,但与唐的官当有些不同。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唐代的官有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的区别。5.赎官吏犯杖罪以下,通通可以用铜赎罪,不用决杖。官吏犯徒流,原则上要用官来当罪,但有两种情况也允许用铜来赎罪。一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比如犯者是五品官,一官当徒两年,可是他只犯了徒一年的罪, 这时就可保留官位, 用铜

13、赎罪。另一种情况是官小不尽其罪,这时,余罪收赎。6除免对官吏犯罪,用得最多的是除名、免官、免所居官。除名是官爵悉除,免官是二官并免,爵及历任官不受降等影响的可以保留。免所居官,是免其一官,他官保留。除名、免3官、免所居官,或官当,乍一看似乎丢了官,其实未丢,因为唐律还有个叙法,除名是六载以后听叙,依出身法。7在监禁方面受到的优待一般犯罪要戴两种刑具;枷和扭。但七品以上官,只戴扭,不戴榴。在审讯时,对拒不招供者可以拷讯。七晶以上官不拷讯,而是 据众证定罪 。在行刑方面,官吏也不失优待。唐律规定:除恶逆以上罪,五品以上官,死刑不行于市七品以上官及皇族犯斩刑以下罪, 绞于隐处 。唐律也规定了对官吏从严的措施,监临主守在其管地犯了奸、盗罪要从严。2 评述清代的会审制度.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了明朝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明朝有“热审 ”“朝审 ”。清沿明制,也有 “热审 ”和 “朝审 ”。清又创设了与 “朝审 ”并行的 “秋审 ”。具体而言,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九卿会审: ”是在明朝 “九卿圆审 ”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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