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XX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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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XX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通过提供农产 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 息等效劳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 性。第一条为了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 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

2、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 出资会费)。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 12人;其中自然人: 12人。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 民主、平等、互利原那么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效劳、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根底,通过社员的 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 效劳,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那么:(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效劳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3、(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 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 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 担责任。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以下效劳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详细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一条 但凡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成认并遵守本章 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 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 本章程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本钱价享有本社提供 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效劳;(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和会计账簿;(六)对本社工作进展监视并提出建议。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 享有一票的根本表决权。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

5、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开展;(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五)承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 和效劳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效劳质量;(六)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七)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效劳等信息。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 止。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 履行。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 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 止前的可分

6、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 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十九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 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 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到达成员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 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7、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三)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 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

8、 日向社员会议内 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2 名,秘书长 1 名,理事 7 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 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 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 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 总数 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 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一)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 方案、

9、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二)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三)拟定本社开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方案,提交 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四)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五)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效劳活动;(六)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七)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 员资格;(八)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九)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 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

10、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 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 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 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 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详细生 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以 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1、)承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 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 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四)承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 人,

12、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 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 年,对社员大会 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二)提出本会活动方案和报告草案;(三)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四)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一)监视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视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视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建议召开

13、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 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 进展会计核算。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一)社员出资额;(二)开展经营、效劳活动的收入;(三)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四)银行贷款;(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六)捐赠;(七)其他。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 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 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开展能力和 效劳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

14、量化为各 成员份额;公益金按 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 5% 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平安保障损失;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 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以下次序分配和使用:(一)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 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 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三)其他。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 额依次弥补。第四十四条 本社

15、财务公开,承受社员监视。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 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展内部审计,审计结 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 展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 惠,缴纳税款。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 会特别决议。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 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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