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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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鉴定_共 10篇范文一: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概要)GB50023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577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 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

2、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12月19日1总则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 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 据,特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 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 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 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 称。1.

3、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 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 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1.0.4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抗震鉴定 seismicappraiser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

4、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 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2 综合抗震能力 pundseismic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 力。2.1.3 墙体面积率 ratioofwallsectionalareatofloor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2.1.4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iticratioofseismic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 求所取用的代表值。2.1.5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

5、blecapacityofmember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 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 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3基本规定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3.0.1.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 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3.0.1.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 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3.0.1.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 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3.0.1.4

6、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3.0.2.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 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3.0.2.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 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3.0.2.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 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0.3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

7、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 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0.4.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3.0.4.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 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 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3.0.4.3检查结

8、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 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 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0.4.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 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3.0.4.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 完整的支撑系统。3.0.4.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 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3.0.4.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3.0.4.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3

9、.0.5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宜在两 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 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SWRyRa(3.0.5)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 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 定采用;Y 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外, 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10、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 0.85倍采用;对砖墙、砖柱、烟囱、水塔和钢构件连接,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3.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 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3.0.6.1 I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3.0.6.2W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 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3.0.6.3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 定要求。3.0.6.4对密集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0.7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11、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 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 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 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4场地、地基和基础4.1场地4.1.1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 的抗震鉴定。注: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 定。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 分。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 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

12、危 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 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 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范文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4场地、地基和基础4.1场地4.1.1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 的抗震鉴定。注: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 定。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 分。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 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

13、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 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 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 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4.2地基和基础4.2.1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1)丁类建筑;(2)6度时各类建筑;(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 乙、丙类建筑。4.2.2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 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

14、和倾斜,或虽有 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4.2.3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 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 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 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4.2.4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 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

15、5倍基础宽度。4.2.4.2基础对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 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4.2.4.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 建筑;(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4.2.5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4.2.5.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4.2.5.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III、W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 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4.2.6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4.2.6.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 设计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fsE=Esfsc(4.2.6-1)fsc = Ecfs(4.2.6-2)式中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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