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承诺书集合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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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食品承诺书集合六篇 食品承诺书篇1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和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并按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食品进货票据,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三、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参

2、加食品安全法的培训教育活动,组织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临期食品、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应设立专柜(专区)销售,并设置提示牌,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对于自检或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情况并报告辖区食品监管部门。七、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八、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

3、食品经营、贮存、流通相适应的要求。九、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十、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食品承诺书篇2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三、具有与经营的

4、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建立食品进货检验制度及检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放心。采购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账。七、建立健全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

5、。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建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九。、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名):日期:20_年月日食品

6、承诺书篇3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1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2人员管理2.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2.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3场地

7、要求3.1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3.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3.3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4制度建立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设施要求5.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5.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5.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

8、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5.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6食品准入6.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6.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6.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4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

10、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6.5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6.6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6.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

11、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12、,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7食品销售7.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7.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7.3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13、洁。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7.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

14、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7.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推荐。7.6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食品

15、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7.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8食品退市8.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8.2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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