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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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选购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选购工作,建立健全选购制度,提高选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选购公开、开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选购实施条例)、政府选购非招标选购方式管理方法(财政部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省院选购指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选购,包括政府选购和自行选购。(一)政府选购是指依据政府选购法明确的方式

2、和程序,选购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选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含)。集中选购指将列入集中选购书目的项目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代理选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选购。其中集中选购机构选购项目应当托付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选购机构代理选购,部门集中选购项目可托付省财政厅登记的选购代理机构代为选购。分散选购指集中选购书目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选购行为。分散选购通常依据政府选购法定程序托付代理机构选购或自行组织选购。(二)自行选购指运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选购以外的其他选购。包括集中选购书目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且经政府选购监管

3、部门批准可自行选购的项目;及集中选购书目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第三条 选购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亮、公允公正、经济适用、节俭高效的原则。其次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院选购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省院选购工作,由选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第五条计财局集中实施省院选购工作。详细职责包括:(一)严格依据选购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思路、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规定实施选购;(二)探讨制定省院选购管理制度并报告选购领导小组,督促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三)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选购需求预算,编报选购支配;(四)统一组织实施省院详细选购工作,并刚好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状况;(五) 负责组织选购文件、选

4、购合同的编写,监督选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 依据各部门需求,组织涉密项目、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项目选购论证;(七)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及服务要求,并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省财政厅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两家代理机构代理省院选购;(八)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并依据验收结果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九)负责统计上报选购信息报表;(十)依法履行其他选购工作职责。第六条 省院各内设机构作为选购需求部门,详细职责包括:(一) 应依据工作须要,刚好申报年度选购预算及执行支配;(二) 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支配;(三) 编制选购文件、选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四

5、) 委派代表参与选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五) 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状况,评估项目绩效;第七条 省院办公室负责涉密项目的密级管理,负责保密措施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省院监察处负责对选购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选购政策规定情形的,刚好上报选购领导小组,视情节赐予责令订正、指责教化;构成违纪的,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政府选购方式第九条 政府选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选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选购的主要方式。第十条 单项选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200万元

6、(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接受公开招标方式选购。单项选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选购项目,视状况也可以接受公开招标方式选购。第十一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选购方式选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行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选购。第十二条 政府选购应当选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须要选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的;(二)为在中国境外运用而进行的选购;(三)国产货物、工程和服务无法满足需求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受邀请招标方式选购:(一)选购商品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

7、应商处选购的;(二)如接受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费用占政府选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三)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的。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受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非选购人所能预见的缘由或者非选购人拖延造成接受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须要的;(四)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经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受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的。接受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的,实行最低

8、价法确定中标依次。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接受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须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五)经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受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购的。接受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购的,实行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依次。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受单一来源方式选购:(一)供货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

9、应商处选购的;(二)发生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三)必需保证原有选购项目一样性或者配套需求,必需接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单一来源选购需经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询价选购适用于货物规格统一、质量标准明确、现货货源足够、价格波动不大的选购项目。第十八条 经国家保密局批复的涉密项目,院保密办应当对承建项目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由选购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选购小组实施选购。第十九条 批量、协议供货、定点选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列入政府集中选购书目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10、务项目,经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供货选购和定点服务选购。第四章 选购程序其次十条 选购预算申报。选购预算作为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经费预算同步申报。各需求部门选购预算应明确货物、工程和服务分类,协作财务部门一并编制申报下一年政府选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次年批复的部门预算选购项目,方可支配选购。其次十一条 选购申请。(一)依据年度选购预算,重大选购项目向选购领导小组提出选购申请,选购申请应说明选购项目的基本状况及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其他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局依据预算和选购政策,按程序申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对于临时、紧急性选购项目,应说明特别缘由,经计财局调整、审核预算,报经院领导、

11、选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补报政府选购预算。(二)因特别状况须要申请变更选购方式,拟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选购的,应在选购申请时向选购领导小组作特别说明,并单独提交变更选购方式的申请,经评审论证后,由计财局审核并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对于未申报或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选购项目,在该预算年度内原则上担忧排选购。如因临时性工作须要或原有设备毁损等特别缘由,需临时追加选购的,由需求部门按本方法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院领导、选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门补报政府选购预算。(四)对于经过入围谈判的零星选购货物,经院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局装备处申报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干脆选购。其中办公

12、文具、洁具、耗材由需求部门向机关事务管理处申报审核;信息化办公设备由需求部门向计财局资产处申报审核。其次十二条 选购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计财局装备处组织进行选购,财务处审核并支付经费,对须列入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 (一)集中选购机构选购书目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依据有关规定,托付集中代理选购机构代理选购。(二)部门集中选购书目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依据有关规定,托付集中代理选购机构或财政部门登记的其他选购代理机构代理选购。(三)选购集中选购书目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依据选购预算,经院领导、选购领导小组批准后,

13、向计财局提出选购申请,由计财局参照政府选购法进行选购。(四)选购集中选购书目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依据选购预算,由选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选购法自行进行选购。(五)选购信息化集成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由信息网络处审核,经选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选购。(六)选购家具类货物以及装修、改造等房屋修缮类工程,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经选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选购。 (七)由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自行选购,或省保密局认定的涉密选购项目,由选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选购法组织自行选购。(八)选购货物由计财局资产处与需求部门共同清点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

14、。其次十三条 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规定,加强选购合同管理。(一)合同起草。依据选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后,由计财局组织需求部门与供应商联合拟定合同草案,形成选购合同文本。对于大型、困难合同项目,应向选购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应邀请参与评标专家拟定,并送请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核。(二)合同签订。经政府选购程序签订的合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由计财局加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计财局章”,需求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人签字。其他程序签订的合同,经计财局按程序报批同意后,一般落款为需求部门,加盖需求部门印章,并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三)合同履行。需求部门是合同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调,推动项目执行、验

15、收,协作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计财局提出付款申请,并将相关状况刚好报告选购领导小组。技术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技术检查,确保合同满足技术需求。计财局负责履约监督并按期支付合同款,对于分期付款的项目应当建立合同付款台账。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技术较困难的合同项目,建议托付社会专业监理机构负责监督。其次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涉及部门和计财局共同实施。专业性强或者重要、困难的项目,应当托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一)供应商完成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经乙方申请,由计财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的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严格比照合同条款,对所购货物、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看法。(二)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刚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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