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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磋商案例篇一:交易磋商案例】交易磋商交易磋商 22 我某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 款初步达成一致,但我方最后 所发表示接 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 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 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 商讨,同时有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 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有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 这一拒绝 是否合理? 33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 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 是一项有效接受。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
2、,属 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 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 合同 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 用证,我方有 权拒绝。44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 表示 “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 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 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场 价格猛跌,美 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 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 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以有效成 立,双方发生争执, 试评析此案。55 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 件完全
3、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 制 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公 约 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 有关货 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 事人对另 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 件,均视为 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 重要的或微小 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 取决于发盘人是 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 变更后的发盘条件 成立。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这 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我
4、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 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往 返磋商之后,已 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 公司于是 在8月6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 美元。” 对方于 8 月 9 日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 购玉雕一件,条 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 交你方银行 1 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 行代你方保管”。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77 因为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即为实 质性地变更了发盘 条件,实为还盘。8
5、8 中方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 备规格、单价、数 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小组赴美时向对 方表示, 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 生效。回京后,用户撤销进口委托, 合同 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美方敦促中 方履约,否则将在美 起诉中方公司。试分 析中方应如何处理此案。99 中方可以向美方说明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 订立,否则无效。我国对公约的第十一条提出了保留。10 10 案例 1 1990 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 镁矿石初 级产品 200 公吨,每公吨 2 150 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 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
6、求阿方增加数量, 降 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 350 公吨,每 公吨价 格为 cif 上海价 2 100 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 延长至 9 月25 日,中方公司于 9 月 20 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 定拒绝 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 价格发生变化, 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 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 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 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 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 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 25 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 9 月 20 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
7、是实盘还是 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11 11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 “要约”,是指一方当 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 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 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 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 的保 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 对方表示 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 人所列 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I)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 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 向对 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 双方当事 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 具有法律效力 的合同。12 12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 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 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 也 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
9、,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 内表 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 发盘人可 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 示接受,仍须 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 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 定有效期。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 性 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 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 而非虚盘。13 13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 内 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
10、关系即告成立,就应 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 9 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 9月20 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 成 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 违反 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本案中 的销售合同在 9月20日已成立。小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是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 经受 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14 14 案例2案情简介:2001年3月,
11、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 易公司签订 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c 贸易公司向 a 文化用品公司购买 一批塑文 a 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 b 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 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 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 c 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 a 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 物运 回。在与美国 b 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 a 文化用品公司于 同年 12 月得知货物已被 c 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 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 c 贸易公司自己
12、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 a 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15 15 分析: a 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 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 b 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 b 运通公 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 c 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 情况下, a 文 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 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 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 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 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 b 运通 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 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 非提单持有 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 a 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 权, 造成 a
13、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 依 法应当对 a 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最后 法院判决美国 b 运通公司向原告 a 文化用品公司 赔偿所有货款及利 息损失。16 16 本案中,由于 a 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 国 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 无单放货的责 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 a 文化用品公司 还可以美国 c 贸易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 c 贸易公司 提起诉讼。同时,如果 c 贸易 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 即付的保函,则 a 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 直接向汇丰银行要 求承担付款义务。17 17 案例 3 一法国商
14、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 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 条 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 市场价 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为什么? 1818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 国 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 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 规定:对口头要约, 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 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 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 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 可以予以拒绝或 提高售价继续洽谈。19 19 案例4 s公司8月12
15、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 介绍了 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 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 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 大、中号各半, 10月份交货, 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 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 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 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 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 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
16、fi 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 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 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20 20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 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 修改,恐怕难以 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 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 月 20 日,储运部门通报,公 司库存中没有可装 15 打手套的纸箱, 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 随即与纸箱 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 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 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 打或20打。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 定,上述对发价 中包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