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三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用人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是指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从技术上进行综合评判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六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 2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五)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六)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申请领取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机关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申请领取许可证,向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提出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提出 第十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用量; (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 (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 4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委托备案的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进行审计 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对用人单位审计的情况,编制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认为必要到现场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第十五条许可证分为正、副两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和编号第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十九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条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6第二十二条已取得许可证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暂扣其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告原发证机关: (一)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的; (三)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许可证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证: (一)未按时申请换发许可证的; (二)用人单位申请注销并经核准的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许可证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许可证被暂扣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承担职业卫生安全审计的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颁发许可证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的,不进行处理的; (四)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取得许可证,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毒物品,是指可能导致作业人员职业中毒的有毒物品有毒物品分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仅限于有毒物品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包括从事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等场所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施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