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停車須知宣導一、現有機車一律停放至後校門機車停車場二、 215巷及 215 南巷禁止停放機車,違規者會遭開單告發三、勤益大道禁止騎機車四、一般汽車入校停放時 ,都必須停在已劃格之汽車停車位內或臨時由本校指定之停車區位內,並須停放整齊、正確唯具有殘障人士識別證使用之汽車識別證方能停放於殘障車位內五、停放在本校校區內之汽車,其安全由汽車所有人自行負責六、本校各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先主動與駐警隊連繫 ,告知時間及地點並確定停車位置、通知參加人員,以利駐警在校門口查驗及引導有關來賓汽車進入指定區域停放七、在本校校區內行駛汽車必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速 (限速 25 公里)及按鳴喇叭,否則以違規行駛論八、入本校校區汽車不停放於停車格內或指定區位內,或跨格停放;或車內未具有不良於行人士使用之汽車識別證而停放於殘障專用車位者 ,均視為違規停車論九、除非工作所需或本校特准,任何機車都不得駛入本校機車禁駛區內十、必須具有本校准予停放之有效機車識別證之機車方能停放於本校停車場內十一、學生機車可停放在本校設置之學生專用機車停車場或指定之停放區,但必須貼有本校發行之學生機車識別證,無證者不得停放。
十二、在本校校區內行駛機車必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速(限速 25 公里)及按鳴喇叭,否則以違規行駛論十三、車輛違規者,駐警及交通服務人員得予以開發違規警告單或上鎖,並予以罰款十四、違規之汽車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新台幣 200 元正,機車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新台幣 60 元正,腳踏車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新台幣 30 元正校外人士違規得繳交違規處理費或依違規情節函送霧峰分局交通隊舉發十五、汽、機車違規,每學期累積達三次者,應收回通行證或停車證,並停止其六個月內通行(停車)證之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