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价GDP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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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可比价GDP?它是如何计算的?可比价国内生产总值是以某个固定时期的价格计算的核算期国内生产总值,它剔除不同 核算期价格变化的影响,反映生产活动成果的实际变动。对外发布的GDP增长速度一般是 按可比价计算的。可比价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可比价,如我国曾实行过 1952年、1957 年、1970年、1980年、1990 年可比价,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计算可比价国 内生产总值有三种方法:一是价格指数缩减法:利用价格指数缩减现价增加值价值得到不变价价值。计算公式是: 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三以基期为100的价格指数二是物量外推法:利用物量指数在基期不变价价值的基础上外推核算期不

2、变价价值的方 法。计算公式是:核算期不变价增加值=基期不变价增加值x物量指数三是直接计算法:利用基期产品单位价格和核算期的产品数量直接计算不变价产值。计 算公式是:核算期不变价价值=基期产品单位价格x核算期产品数量可比价生产法和收入法 GDP 是先计算出分行业可比价增加值,然后加总得到可比价 GDP。在现行核算中,除少数行业如运输邮电业采用物量指数外推法计算,农业采用混合法 进行推算外,大多数行业如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除运输邮电业以外的行业基本采用价 格指数缩减法进行推算。可比价支出法GDP是利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分别对现价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以及净出口进行缩减得到。

3、价格指数缩减法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从2004 年起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计算范围 是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通称规模以上企业)。价格指数缩减法的基本原理和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民经济核算相衔接,我国用工业增加值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但是,现行价格工 业增加值的变化既包括物量的变化,也包括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及消耗的原材料等价格)变 化因素。为了真实地反映工业生产总量的变动情况,必须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计算出 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然后计算实际工业发展速度。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采 用单缩法。其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

4、报告期现行价格工业总产值x工业增加值率一报告期工业 品出厂价格指数。工业生产发展速度=报告期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一基期现行价格工业增加值xlOO%。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总量采用分行业(中类)缩减法计算。先计算出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分 行业工业增加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总量。工业增加值率原则上采用上年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率。由于行业结构或产品价格变动较 大,采用上年工业增加值率计算使该行业发展速度出现趋势性误差的,可以以上年增加值率 为主,结合进度统计得到的工业增加值率,对部分行业作适当的微调。出现以下情况,须进 行微调:年、月工业增加值率两年趋势相反的;趋势一致但上升或下降幅度差距过大的

5、;发 现有特殊情况(如数据出现明显问题)的。价格指数表示在给定的时段里,一组商品的平均价格如何变化的一种指数。在计算平均数时,不 同商品的价格一般要根据其经济重要性作加权处理。(例如在计算消费者价格指数时,加权 的依据就是每种商品在总消费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反映不同时期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化方向、趋势和程度的经济指标。是经济指数的一种, 通常以报告期和基期相对比的相对数来表示。价格指数是研究价格动态变化的一种工具,它 为制定、调整和检查各项经济政策,特别是价格政策提供依据。编制的历史价格指数编制的历史较早。 18 世纪英国及一些欧美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 便开始从事价格指数理论的研究和应用。随着资本

6、主义经济的发展,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 世界各国广泛开始编制和应用价格指数。中国于1920 年正式编制价格指数。 1927 年天津南 开大学编制和发布了华北地区批发价格指数,以后又编制和公布了一系列的物价指数。其中 包括:18671937年的进出口贸易物量物价指数、19131952年的华北批发物价指数和 19261952年的天津生活费用指数等。国民政府以1926年为基期,编制有比较系统的批发 物价指数。广东省在40年代初开始了对主要商品零售价格的统计,北京、上海等地也以1926 年为基期,编制有系统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类价格指数按其所包括范围的不同分为:个体指数,反映某一种商品价格

7、水平升降 程度的指数;类指数,即分类商品价格指数,反映某一类商品价格水平升降程度的指数; 总指数,反映全部商品价格总水平升降程度的指数。价格指数按其计算时所采用基准期的差别,可以分为环比价格指数(以上一期为基期)、 年距环比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期)和定基价格指数(以某一固定时期为基期)。中国的价格指数按商品类别区分,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服务 项目价格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按商品的流通环节和流通渠道区分,有批发价格 指数和零售价格指数、国营商业牌价指数、议价商品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以及包括 牌价、超购加价、议价和市价的各种价格总指数;按城乡的差别区分,有城

8、市价格指数和农 村价格指数。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09年价格鉴证师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加权综合指数法加权综合指数法,是以商品流转量作为同度量因素,加权综合编制价格总指数的方法。 它结合商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来考察价格的变动。商品流转量的多与少,左右着计算的指数。在这里,同度量因素也具有权数的作用。1、加权综合指数的计算公式。加权综合指数的同度量因素,可以是基期流转量(固定权 数),也可以是计算期流转量(变动权数)。由于选择同度量因素的时期不同,加权综合指数有 两种表现形式:(1) 以基期数量为同度量因素,又称常数加权或固定加权综合法。这种方法于1864年 由德国学者拉斯佩雷斯(kDeyres)首创

9、,简称拉氏公式。利用拉氏公式计算的指数,其权数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计算期的邻近前期流转量为 权数;另一些以固定基期流转量为权数。无论选择哪一时期作“基期权数”,它们都有共同优 点,这就是权数资料比较容易取得,计算指数较用“现期权数”方便,故为经济界和统计界一 些人士所推崇。(2) 以报告期数量为同度量因素,又称变数加权综合法。这种方法于1874年由德国学 者帕舍(Paasche)主张,简称帕氏公式。利用帕氏公式计算的指数,由于使用计算期权数计算,把商品价格变动,纳入现实商品 流转中观察,故计算的指数和价格变动对购买者(或销售者)货币收支的影响额,均有较强的 现实意义。但是,有时由于客观条件的

10、限制,现期权数资料不易取得,直接利用这一公式计 算,具有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用变数加权,在研究长期连续性物价变动时,受各期权数 变动的影响,各期指数之间不能直接进行比较。2、加权综合指数法应用中的问题。虽然利用加权综合指数法编制的价格指数考虑到了 不同商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的差异,因而更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直接利用加权综合指数法 编制价格指数,必须掌握各种商品报告期和基期的价格资料和相应的流转量资料。而要具备 这一条件,显然是很困难的。因此,这一方法的应用,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为了 克服加权综合指数法的局限性,价格统计实践中通常采取下述做法:(1)在商品种类单纯、具有按商品登载的价格与

11、流转量的全面统计资料时,可利用加 权综合公式直接计算。( 2)在市场具备统一的商品价格目录,有价格和流转额的全面统计,也有按商品记载 的价格和流转额的报表资料时,可采用加权综合公式的变形公式计算指数GDP平减指数GDP平减指数(GDPDeflator),又称GDP缩减指数,是指没有剔除物价变动前的GDP(现 价GDP)增长与剔除了物价变动后的GDP(即不变价GDP (constant-priceGDP)或实质GDP) 增长之商。该指数也用来计算GDP的组成部分,如个人消费开支。它的计算基础比CPI更 广泛,涉及全部商品和服务,除消费外,还包括生产资料和资本、进出口商品和劳务等。因 此,这一指数

12、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一般物价水平走向,是对价格水平最宏观测量。如果用当前的价格来计算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所得到的 GDP 称为名义 GDP(Nomina1GDP)。 名义一词表示用当前价格计算价值;用人为规定的基年(目前是1996 年)价格来计值的经济指标是比较可靠的。用不变价格计算的GDP称为真实GDP。真实 一词表示以不变价格计算。真实量值衡量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就只会因为真实数量的变化而 变化,而不会因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在2001年你的名义收入是3 万美元,而你在1996 年的名义收入只有1.5 万美元。如果从1996 年到 2001 年所有的价格 都翻了一番,实际

13、上你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变化。GDP 平减指数的概念与之类似,我们选取某一年(1996)的物价水平作为基准,如果以96年的物价水平计算2001年的GDP为6万亿美元,而以2001年当年实际的物价水平来 计算GDP为9万亿美元,那么平减指数为9/6=1.5,说明96年到2001年平均物价水平上涨 了约50%。如果以基年(96年)的物价水平作为基准(100),那么2001年GDP的平减指 数就变为150了。经济专家们之所以关注GDP平减指数,还因为与投资相关的价格水平在这一指标中具 有更高的权重。例如,我国2004年GDP平减指数上涨6. 9%,高出CPI涨幅3个百分点, 说明投资价格的上涨远远高于消

14、费价格的上涨。GDP价格调整指数的计算之所以有名义GDP与实际GDP的区别,是因为在一个宏观经济中,产品与劳务的市场 价格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在同一年份中,名义GDP与实际GDP之间的差别则反映 了这种价格变动的影响。由于GDP有名义GDP与实际GDP之分,为了反映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去除价 格变动的影响,由此提出了 GDP价格调整指数的概念。它是指名义GDP与实际GDP之间 的百分比值。即:GDP价格调整指数=名义GDP/实际GDP*100%下面说明名义GDP、实际GDP与GDP价格调整指数的计算。如表所示,设某经济生产大米、猪肉与棉布三种产品,根据 1978年和 1998 年中所

15、生产 的产品数量与价格,以1978年为基年,可以算出1998年度的名义GDP为2940元,1998 年的实际GDP为720元。由此计算得出的1978-1998年GDP的价格调整指数为408.3%。若指定1978年为基年, 意味着1978年的GDP价格调整指数为100%,表明1998年按产出量的价格加权平均水平 比1978年上涨了 3.083倍,或者上涨了308.3%。表三种产品的价格与产量项1978 年1998 年1998 年目价格价格产量大米/kg0.42.2200猪肉/kg2.816100棉布/m2.46150由于在 GDP 价格调整指数的计算中包括了该国所有产品与劳务的数量和价格信息,因

16、 此它可以被看作为总物价水平一般性的衡量指标。很多国家就是根据GDP价格调整指数百 分比的变化来判断一个经济中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动状况的。应该指出的是,GDP价格调整 指数仅仅是衡量总价格水平中若干指标中的一个。在美国,衡量家庭生活费水平受价格变动 影响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消费品价格指数(CPI),它包括“有代表性的”一篮子消费品的价格 变动状态。CPI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比GDP价格调整指数要狭小一些,它仅代表了消费品的 价格变动状况。而GDP价格调整指数则是一国生产的所有产品有关数量的价格加权平均指 数,它既包括消费品,又包括投资品。名义GDP的增长一般快于实际GDP的增长,名义GDP的增长既可以来自总产出的增 加,也可以来自价格水平的上涨,而实际GDP的增长却只能来自总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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