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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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文号:保监发200753号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7-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

2、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第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

3、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

4、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第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专项基金; (二)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 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 (三)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用其他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节 申报材料第八条 受托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应当说明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总额、发行期限、预期收益和托管安排;具体说明投资方向、与项目方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债权收益率和担保情况。 投资计划所附投资合同、

5、托管合同应当为正式合同,并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生效的条款。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项目合规性、风险评估报告、内部管理、相关合同、募集说明书、受益凭证要素和法律意见书等。前款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投资计划最低募集规模;投资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合同方能生效。中国保监会形式审核投资计划,不表明对该投资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投资计划没有风险。第三节 募集发行第十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自行推介投资计划。 推介应当说明投资计划设计原理和交

6、易结构,揭示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和风险收益特征,标明受益凭证发行要素,披露风险承担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示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推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完成推介事项后,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签订投资合同、托管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可以采用记账式、凭证式或者其他方式,载明票面价值、发行期限、票面收益率、发行机构、如约偿还本金和收益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形式审核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工作,并在发行结束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发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发行规模、

7、认购名单、认购金额、验资证明、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和市场反映等。第十三条 受托人未能在个工作日内发行投资计划,或者发行规模未达到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停止发行,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受托人应当在停止发行后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委托人。本息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退还募集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反映、失败原因、存在问题、退款情况和经验教训等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共同制定投资计划资产托管制度,确定资金划拨、授权方式、授权额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计划资金,应当按照有关

8、规定做好下列事项:(一)开立资产托管账户;(二)确认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账;(三)建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四)披露受益人名册及有关信息,协助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保险机构股票资产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自动获得投资计划托管资格。托管人应当将委托人认购投资计划资金,及时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向委托人、受托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第三章 运作管理第一节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管理、本息回收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方与担保人管理等。第十八条 受托人实施资金划拨和本息回收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规范托管账户

9、资金划拨管理,与项目方约定,并按照投资合同、项目进程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二)首次划款前,确认项目方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审核已经取得开工许可证,核实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增级信用措施已经生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审查其他必要合法证明文件;(三)严格审核每笔划款,核实与用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者其他依据;(四)及时向项目方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同时告知独立监督人,督促托管人将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计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五)项目方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资产。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项目所在地发生

10、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改变项目可行因素,大幅减少投资收益;(二)项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四)项目方或者担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第二十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

11、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七)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二)按

12、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

13、工程进度;(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 (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第二节 受益人大会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第二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应当

14、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独立监督人说明监督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向受托人提出质询。第三节 会计处理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将会计处理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投资计划的会计政策,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投资计划业务台账和会计账簿,并与其他业务区别管理。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项目方共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向独立监督人通报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项目方、托管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运营管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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