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28船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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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船舶法自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至今,其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公布。鑑於前次修正後因歷經航港體制改革,相關船舶檢丈業務回歸航政機關辦理,實務管理有若干扞格之處,為解決實務作業執行上之問題,強化船舶安全管理,並因應國際公約與國內各相關法規之增訂、修正,配合增修相關規定,以與國際接軌,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為因應船舶管理實務之需要,明確船舶分類,爰參考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SOLAS)及其修正案、規則、章程等相關規定,新增船舶、載客小船、貨船、特種用途船、乘客、乘員、特種人員、豁免與等效等定

2、義,並配合船舶分類 ,修正船舶檢查及發證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為確實履行重要國際海事公約,強化船舶管理,並配合實務需求,修正船舶應具備相關公約文書規定;推動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增訂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 三、為利船舶管理及航行安全,增訂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需檢附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及其船齡輸入年限之規定,並將遊艇船齡年限納入統一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 )四、為強化高齡船舶安全管理,爰增訂船齡屆滿二十年之客船、貨船提高檢查強

3、度規定,以增進航行安全。(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一條 )五、為提升船舶安全,避免船舶所有人於申請檢查後,超過三個月仍未完成檢查,致影響檢查作業正常之執行及船舶航行安全,爰新增申請定期或特別檢查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 ;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責令停航及停、復航相關申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二 )六、為積極處理失聯船舶之船籍,減少檢丈稽催及行政人力資源浪費,新增船舶、小船或遊艇定期檢查、特別檢查或自主檢查逾期達五年以上,未再申請檢查或提送者,經航政機關通知仍未辦理,由航政機關公告- 1 -後逕行註銷其所有權登記或註冊,並註銷船舶證書、

4、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以督促船舶、小船或遊艇所有人積極辦理船舶檢查。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 )七、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增訂船舶搭載乘員人數限制及抽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八、為維護船舶及乘客之安全,參照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及其他大眾運輸等規定,增訂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客船及載客小船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二條 )九、為配合推廣遊艇活動及因應實務需求,修正自用遊艇或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增訂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施行建造中檢查,未施行建造中檢查者,不得變更船舶種類規定;增訂量產製造遊艇之簽證單位,及推進動力

5、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自主檢查,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並修正自用遊艇及非中華民國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 )十、為船舶航行安全,航政機關得就船舶施行抽查,於船舶載運人數逾航政機關核定乘員人數、經抽查有適航性疑義時或危險物品未經許可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或違反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等事項,增訂罰則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 )十一、為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修正僅屬船舶所有人應辦事項之罰則規定,另為配合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關於船長或駕駛準用規定,及船舶租用人違反關於船

6、舶所有人準用規定,爰增訂其罰則規定。 (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 )十二、增訂海事評議與調查之執行,及未完成調查前航政機關得限制船舶及船上人員離境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 2 -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一、為因應船舶管理實務之下:下:需要,明確船舶分類,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一、小船:指總噸位未爰增訂第一款船舶定貨物在水面或水中滿五十之非動力船義,包含客船、貨船、且可移動之水上載舶,或總噸位未滿二漁船、特種用途船、遊具,包含客船、貨十之動力船舶。艇及小船,並按船

7、舶種船、漁船、特種用途二、客船:指非小船且類分別明定其定義。並船、遊艇及小船。乘客定額超過十二於第九款至第十四款新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人,以運送旅客為目增載客小船、乘員、乘客定額超過十二的之船舶。客、特種人員、豁免及人,主要以運送乘客三、動力船舶:指裝有等效之定義,俾利實務為目的之船舶。機械用以航行之船執行。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舶。二、現行第一款款次調整為船,以載運貨物為目四、水翼船:指裝設有第八款,第二款並酌作的之船舶。水翼,航行時可賴水文字修正。四、特種用途船:指從事翼所產生之提昇力,三、現行條文第三款動力船特定任務之船舶。使船身自水面昇起而舶係指船舶推動方式,五、遊艇:指專供娛樂,行

8、駛之特種船舶。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水不以從事客、貨運送五、氣墊船:指利用船翼船、氣墊船及高速或漁業為目的,以機舶內連續不斷鼓風所船,係因其構造及推動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形成之空氣墊,對其方式異於一般船舶,依動力之船舶。下方水面產生有效反其使用目的仍可分為客六、自用遊艇:指專供船作用力,使船身自水船或非客船,惟為避免舶所有人自用或無面昇起,藉噴氣、空誤解為船舶分類,並考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氣螺槳、水下螺槳或量水翼船管理規則、氣樂活動之遊艇。其他經航政機關認可墊船管理規則及高速船七、非自用遊艇:指整船之推進方式,在水面管理規則業訂有其船舶出租或以其他有償航行之特種船舶。定義,第三款動力船舶方式提供可得特定六

9、、高速船:指依國際移至小船管理規則規之人,從事娛樂活動高速船安全章程設範,爰刪除前述四款規之遊艇。計、建造,且船舶航定。八、小船:指總噸位未滿行時最大船速在參點四、修正條文第四款所稱特五十之非動力船柒乘以設計水線時排種用途船,包括研究舶,或總噸位未滿二水體積之零點壹陸陸船、訓練船、水產加工十之動力船舶。柒次方以上,以每秒船、拖船、救難船、起九、載客小船:指主要以公尺計 (公尺/秒)之船重船、佈纜船、勘測船、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舶。潛水支援船及佈管船小船。七、遊艇:指專供娛樂,等。- 3 -十、乘員:指船上全部搭不以從事客、貨運送載之人員。或漁業為目的,以機十一、乘客:指下列以外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在

10、船上之人員:力之船舶。( 一) 船長、駕駛、八、自用遊艇:指專供引水人及其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他受僱用由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船長或駕駛九、非自用遊艇:指整指揮服務於船出租或以俱樂部型船上之人員。態從事娛樂活動之遊( 二) 船長或駕駛有艇。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 三) 非法上船之人員。( 四) 在船上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之人員。( 五) 非以載客營利為目的,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之船東代表、船舶維修、檢驗、押貨等人員或離島地區非提供載客用途船舶之附搭人員。(六)特種人員。十二、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人員,不包括乘客、船員及執行公權力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十三、豁免:指船舶

11、因特殊情況,主管機關五、修正條文第七款非自用遊艇為非供船舶所有人專用之遊艇,一般包含整船出租或俱樂部型態兩種經營模式,整船出租係由法人所擁有,提供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至俱樂部型態意指採招收會員制之經營方式,考量現行條文所稱俱樂部型態未臻明確,故修正為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俾與客船及載客小船主要以運送不特定第三人之乘客有所區別。六、修正條文第十二款增訂特種人員定義,主要係配合第四款之特種用途船。特種人員係指該等船舶因特殊作業任務所需要之特別人員,不包括船舶正常航行、操縱和維護,或提供乘客服務需求之人員及乘客。另因特種用途船之船舶構造及設備應依特種人員人數分級規劃,超過六十人部分需符

12、合客船規定。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艦艇屬該類船舶,考量海巡艦艇因勤務特性有特殊設計,且其執行公權力之人員均已接受相當船上佈置知識,並接受安全程序及操作船上安全設備訓練,等同船員之相關訓練,爰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不屬特種人員。- 4 -或航政機關於符合安全條件或措施下,得免除適用本法之規定。十四、等效:指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得准許船舶採用經試驗或其他方法確定性能之材料、裝具、設備或零組件等,其功效應與相關規定要求程度同等有效。第四條下列船舶,不適用第四條在水面或水中供一、有關適用本法之船舶業本法規定:航行之船舶,應適用本於修正條文第三條予以一、軍事建制之艦艇。法之規定。但下列船定義,爰修正序文規二、龍

13、舟、獨木舟及非動舶,不在此限:定。力帆船。一、軍事建置之艦艇。二、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二、龍舟、獨木舟及非(SOLAS) 係將總噸位未之公務小船。動力帆船。達五百、乘客人數未超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過十二人,或非以機械之非漁業用小船。置之公務小船。方式推進之船舶,排除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公約之適用,本法雖將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納入管理,惟現行小船。條文已排除推進動力未達十二瓩者,第四款參照上開國際公約將非以機械方式推進之小船亦一併排除,爰刪除動力文字;另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十一條遊艇應具備遊第十一條遊艇應具備遊一、第一項未修正。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二、第二項第二款配合修正執照。執照。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前項以外之船舶 ,應十四條之修正,新增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具備下列各款文書:運大量散裝固體、液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船舶國籍證書。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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