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本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和经营者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的管理制度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综合水平的客观反映第三条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 “依法行政、 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评定、鼓励进步”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我市已经取得许可资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1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企业暂不评级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第六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组织、协调和最终等级评定等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初审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复核工作第七条 各直属分局参照上述规定,负责本辖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第三章 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场所等级和管理等级场所等级,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场所建筑布局、设2备设施等硬件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场所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 A、B、 C 三个字母表示评定项目主要包括: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检验运输等管理等级, 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进货验收、 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等级管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三星(★★★) 、二星(★★)和一星(★)三种图形表示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等。
检查评定项目中带 * 项的内容为关键项,其余项目为一般项被评定单位如存在不涉及的检查内容项,设为合理缺项,不计入评分第九条 场所等级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 (附件 1)现场监督检查后评分评定分数 =(实得总分 / 应得总分) *100+ 加分项分数评定分数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秀;低于 90 分大于等于75 分,为良好;低于 75 分,为一般有 1 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优秀;有 2 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良好第十条 管理等级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3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 (附件 2)现场监督检查后评分评定分数 =(实得总分 / 应得总分) *100+ 加分项分数评定分数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秀;低于 90 分大于等于75 分,为良好;低于 75 分,为一般有 1 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优秀;有 2 个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为良好自评定期前 6 个月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评定为最低等级《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和《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标识详见附件 3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自新申办取得许可资质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初次等级评定第四章 评定程序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初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应 2 人以上)按照《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及《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所载明的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初审评定评定表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4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复核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组织人员对食药监管所初审评定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五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委员会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复核评定规则,并对重点经营业态、重点单位进行终审评定第十六条 各直属分局参照上述规定,制定量化分级评审程序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公示评定结果以量化分级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牌的大小及式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 3)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评定结果录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公示第五章 动态评定第十八条 量化分级动态评定按照主动评定和依申请评定原则进行。
主动评定,是指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和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 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行为相衔接初次评定后,对餐饮服务单位每 12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量化5分级评定依申请评定,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的升级申请,对其场所等级、管理等级重新评定同一企业 12 个月内申请升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评定等级发生变化时,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收回原等级标识,并发放新的等级标识第十九条 对经调查核实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量化分级评定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信用评定为一级失信的单位,管理等级评定不得评为优秀,二级(含)以上失信的单位,管理等级评定不得评为良好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申请量化分级升级评定的,应填写《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升级申请表》 (见附件4),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发现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的, 30 个工作日内不再接受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申请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客观、公正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附件1 和附件 2 所列项目开展量化分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评定表项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 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2. 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等级评定表3. 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标识和公示牌示例4.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升级申请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五年 月 日7附件 1: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等级评定表被检查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许可项目: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员(阅后签字) :8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是否擅自改变场所布局 , 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 *是否擅自改变设备设施,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 *一、场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布局( 25 分)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 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设备设施应便于操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场所面积能满足经营需要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 25m以上进行凉菜配制、裱花、生食水产品操作,是否分别设置相应专间 *相应的专间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查看: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二、场所 间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环境 专用操作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28 分)(重点查看:制作现榨果蔬汁,是否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区域地面与排水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查看:地面用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合理分值 评分缺项88252155339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墙壁与门窗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查看:粗加工、切配、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面为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查看:天花板材质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二、场所 清洁的吊顶水蒸汽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环境 卫生间是否符合要求( 28 分) (重点查看: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厕所采用水冲式,设有效排气装置,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顾客洗手设施)更衣场所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