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水不能当做消防水源等安全技术交流五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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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水不能当做消防水源等安全技术交流五篇合集篇一:循环水不能替代消防水源消防水是指用于灭火或控制火灾的特殊类型的水源,是最常见且常用的一种消防手段。企业一般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并保有足够的存量来保证消防用水。日前,笔者在某精细化工企业却遇到了与众不同的消防水源。该企业始建于2009年,2011年5月底通过一期消防验收。当笔者询问企业陪检人员企业有哪些消防水源时,有的说来自消防水池,有的说来自消防水罐,莫衷一是,引起了笔者的好奇。根据企业提供的总平面布置图,笔者来到图中标注消防水池的位置进行现场核实,却没有看到任何池子。企业提供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表述也含糊不清,只指出该项目涉及消防水池,有

2、可能发生人员淹溺事故,没有给出消防水池的位置、容量、结构以及企业消防最大用水量。笔者在现场看到,有2个储罐正在施工建设中,管道尚未连接完成。为搞清楚现状,笔者沿着消防泵房里的消防泵上水管线查找,发现消防水居然取自于紧邻消防泵房的循环水池,且企业将循环水作为消防水的唯一来源。“循环水容量有限,很难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总用水量。同时,将循环水挪作他用,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冷却工艺需求,一旦发生火灾,启动循环水灭火,可能会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笔者向企业陪检人员分析这种做法的安全风险。陪检人员坦承,这是项目前期建设遗留的问题。企业准备在厂区西南侧新增2个容量为4000m3的消防水罐,目前正在施工中,

3、同时消防泵房和消防泡沫站也正在建设中,计划近期投用,以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要求。隐患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1.3条规定,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第4.1.6条规定,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规定,消防用水水源可由市政(工业园区)给水管网以及

4、企业自设的消防水源等供给。当市政(园区)供水水源不能满足企业消防用水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罐)及消防水泵房。从上述标准要求可以看出,循环水不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更不能作为唯一来源。合理的消防系统配置是企业应急处置的前提,只有相匹配的消防给水系统才能实现应急处置的目的,避免事故后果扩大,降低人员、财产损失。篇二:使用液氧的建筑物内所有电器和电子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昨日,安全评价部公众号发文技术交流|氧化剂储存场所需要做防爆电气设计吗?,列明了氧化性物质储存场所无需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的依据。安全评价部专家群内潘工提出不同意见,并给出相应依据:依据低温

5、液化气体安全指南(GB/T35528-2017)第8.2.3条,与易燃气体一样,液氧在室内使用时,应配置正压机械通风系统。所有电器和电子设备都应采用防爆型。所有相关设备都应按要求接地,在进行液氧装卸作业之前,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设备之间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同时潘工也说明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当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时,可转变其使用效力,即需要强制执行,安评刘工查阅了相关文件,暂未发现引用低温液化气体安全指南(GB/T35528-2017)的文件。如果您发现可以转化GB/T35528强制

6、效力的文件,欢迎赐教,安评刘工微信如下。篇三:氧化剂储存场所需要做防爆电气设计吗?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氧化性物质储存场所不会形成上述环境,因此无需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

7、力装置设计,更何况防爆电气设备选型也无法确定。对于氧化性物质生产环境,则需要根据原辅材料特性,结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针对性判定。篇四:排放甲乙类物质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管道应采用金属材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依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7.2条,风管材料应满足风管使用条件、施工安装条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篇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的判定为重大隐患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实现上述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那么紧急切断阀具体又该如何设置?1.相关标准规范关于罐区储罐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第7.2.15条规定: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

9、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40m且与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表三工艺过程安全检查中:第三条:1.容积40m3 的塔和容器,其与高温油泵的吸入口总管上要设紧急隔离阀,选用电动或气动执行机构;2.对于直径DN300 的高温油泵出入口阀门,要选用电动或气动闸阀;3.高温油泵上方的电缆槽等设施要采取防火措施。(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二十二)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

10、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GB50160-2008(2018版),6.4.2: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5)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 6.1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应靠近球形储罐。(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7)危险化学品企业紧急切断阀设置和使用规范T/CCSAS023-2022 5.5危险化学品储罐切断阀设置要求:5.5.1 在有毒物质

11、储罐、液体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的进、出口管道靠近储罐根部位置,应设置类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就地操作按钮应设置在储罐组防火堤外。5.5.2在液体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类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宜靠近储罐安装,其就地操作按钮应设置在储罐组防火堤外,紧急切断阀应能适应罐组内潜在泄露源及相邻储罐介质泄漏时所产生的最低温度。5.5.3当可燃液体、易燃液体储罐或罐组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时,其内的每一座储罐,均应在储罐的进、出口管道靠近储罐根部的位置设置类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就地操作按钮应设置在储罐组防火堤外。5.5.4当储罐进、出口管道设有柔性连接时,紧急切断阀应设置在储罐与柔性

12、连接之间。2.关于重大隐患的判定(1)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被判定为重大隐患。(2)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3)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4)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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