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量守恒定律(一)》同步练习4(新人教版选修3-5)

上传人:优****源 文档编号:371565539 上传时间:2023-12-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量守恒定律(一)》同步练习4(新人教版选修3-5)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动量守恒定律(一)》同步练习4(新人教版选修3-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量守恒定律(一)》同步练习4(新人教版选修3-5)(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同步测试动量守恒定律(一)达标练习1.A、B两个物体都静止在光滑水平面上,当分别受到大小相等的水平力作用,经过相等时间,则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AA、B所受的冲量相同BA、B的动量变化相同CA、B的末动量相同DA、B的末动量大小相同2A、B两球质量相等,A球竖直上抛,B球平抛,两球在运动中空气阻力不计,则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A相同时间内,动量的变化大小相等,方向相同B相同时间内,动量的变化大小相等,方向不同C动量的变化率大小相等,方向相同D动量的变化率大小相等,方向不同3关于冲量、动量与动量变化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物体的动量等于物体所受的冲量B物体所受外力的冲量大小等于物体动量的变化大小C物

2、体所受外力的冲量方向与物体动量的变化方向相同D物体的动量变化方向与物体的动量方向相同4.在距地面h高处以v0水平抛出质量为m的物体,当物体着地时和地面碰撞时间为t,则这段时间内物体受到地面给予竖直方向的冲量为 5、有甲乙两个质量相同的物体以相同的初速度在不同的水平面上滑行,甲物体比乙物体先停下来,则 A甲物体受到的冲量大 B乙物体受到的冲量大C两物体受到的冲量的大小相同 D条件不足无法判断6、两个动量相同的物体,它们与水平地面间的滑动摩擦系数也相同,两物体在水平地面上滑行时 A质量大的滑行远 B质量小的滑行远 C两物体滑行的距离相同 D两物体滑行的时间相同7、在水平地面上有一木块,质量为m,它

3、与地面间的滑动摩擦系数为。物体在水平恒力F的作用下由静止开始运动,经过时间t后撤去力F物体又前进了时间2t才停下来。这个力F的大小为 Amg B2mg C3mg D4mg8、一个人站在阳台上,把三个质量不同的球以相同的速率向上、向下和水平抛出。不计空气阻力,则 A三个球从抛出到落地所用的时间相等 B三个球落地时的速率相同 C三个球落地时的动量相同 D三个球落地时的动能相同巩固与提高1、某消防队员从一平台上跳下,下落2m后双脚触地,接着他用双腿弯屈的方法缓冲,使自身重心又下降了0.5m在着地过程中地面对他双脚的平均作用力估计为 A自身所受重力的2倍 B自身所受重力的5倍C自身所受重力的8倍 D自

4、身所受重力的10倍2、一粒钢珠从静止状态开始自由下落,然后陷入泥潭中。若把在空中下落的过程称为过程I,进入泥潭直到停住的过程称为过程II,则 A过程I中钢珠动量的改变量等于重力的冲量 B过程II中阻力的冲量的大小等于过程I中重力冲量的大小 C过程II中钢珠克服阻力所做的功等于过程I与过程II中钢珠所减少的重力势能之和D过程II中损失的机械能等于过程I中钢珠所增加的动能3、质量为20g的小球,以20m/s水平速度与竖直墙碰撞后,仍以20m/s的水平速度反弹。在这过程中,小球动量变化的大小为_。4、质量为70kg的撑竿跳运动员,从5.60m高处落到海绵垫上,经时间1s停下(1)求海绵垫对运动员的平

5、均作用力;(2)若身体与海绵垫的接触面积为0.20m2,求身体所受平均压强;(3)如不用海绵垫,落在普通沙坑中运动员以0.05m2的接触面积着地并历时0.1s后停下,求沙坑对运动员的平均作用力和运动员所受庄强(取g=10m/s2)5、质量为10kg的铁锤,从某一高度处落下后与立在地面上的木桩相碰,碰前速度大小为10m/s,碰后静止在木桩上,若铁锤与木桩的作用时间为0.1s,重力加速度取g=10m/s2。求:(1)铁锤受到的平均冲力。(2)木桩对铁锤的平均弹力。参考答案达标练习:1.D 2.AC 3.BC 4.D 5.C 6.B 7.C 8.B巩固与提高1B 2. AC 3. 08kgm/s4、设始末两状态经历时间为t,当规定竖直向上为正方向时,则合外力的冲量为(Nmg)t。由动量定理得(Nmg)t=0-(mv)(1)落在海绵上时,tl=ls,故海绵对运动员的平均作用力=1442N(2)身体所受平均压强(3)落在沙坑里经t2=0.ls后停止,则沙坑对运动员的平均作用力和平均压强分别为5. 1000N,竖直向上,1100N,竖直向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中学学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