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整原则范文2023-2023年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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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调整原则范文2023-2023年度(通用7篇) 第1篇: 干部调整原则 岗位设置与岗位调整的原则是相同的,由于本书旨在帮助已经存在的企业进行公司化运作指导,故命名岗位调整原则。企业设置或调整岗位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原则 这是企业岗位设置或调整的根本原则,也可以称之为目标导向原则。决定企业岗位设置的是企业的目标和任务,而不是具体个人。企业只能因岗找人,不能按人设岗。“人尽其才”是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企业不能据此开“因人设岗”先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用人失控。 二、切合实际原则 岗位设置因企业而异,没有标准配置。企业现阶段的工作和所处区域制约企业岗位设置。岗位设置以满足企业正

2、常运转为前提。岗位设置的理想状态是: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岗位不重复,工作无遗漏。 三、工作饱和原则 每一个岗位都能满负荷工作才能保证组织效率最佳。“无事生非”对组织的伤害或破坏作用不容小觑。工作饱和原则也可称之为最少岗位数量原则。能用一个岗位完成的任务决不能设置多个岗位分担,否则,就会产生“三个和尚没水喝”的不良后果。 四、最低职务原则 凡是能够用低职务岗位员工完成的任务,就不要设置高阶岗位,以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也可称之为成本控制原则。工作饱和原则和最低职务原则,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级,也可以稳定员工队伍,因为低职务岗位员工有足够的上升空间。 五、协调配合原则 企业任何目标的达成都不是单一

3、岗位所能实现的,必须多岗位协同。企业岗位设置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纵向支持、横向配合必不可少,主持岗位、支持岗位相互依存,必须全面考虑,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交叉重叠。 任何岗位都是企业组织架构链上的一环,不能孤立存在。现代企业是分工协作的产物,团队力量大于个人之和就是分工协作的结果。岗位配置得当,就能博采众长;岗位配置失衡,就会出现瓶颈或短板。协调配合原则也可称之为最优组合原则。让1+1大于2,就能发挥企业整体组织的最大优势。 六、兼顾发展原则 打算实施公司化运作的企业都是向上向前发展的企业,因此设置或调整岗位时要适当兼顾企业发展战略,即设置少量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才会启用的岗位。这类岗位往往是企业的

4、高阶岗位,目前企业无人担任但又是企业规范运作所需。通常设置这类岗位由企业总经理或该岗位的上级兼任,待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再寻找合适的员工担任。这类岗位对现有员工也有一定的鼓舞或感召作用。这类岗位只有在企业必需而内部无人时才考虑从外部引进。这条原则与第四条最低职务原则是一致的,只不过更注重企业发展的前瞻性。 岗位调整方法 岗位调整是前述工作的延续。任何企业在进行基础管理建设系统工程时,都必须遵循调研诊断、战略梳理、确定变革思路、调整组织架构,再确定岗位调整方案这一路径,不可逾越,不可减少某一环节。企业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和评估,最后择优拍板。 我们假定企业前述工作已经完成,以下就对企业

5、岗位调整方案的设计与评估、确认步骤进行介绍。 一、成立企业岗位调整领导小组 二、确定企业岗位调整原则和思路 三、小组成员分别进行现有岗位与人员盘点 四、专人汇总起草企业岗位调整方案草案 五、领导小组组织方案草案讨论和补充 六、责成专人与重点岗位重要员工个别交换意见 七、小组成员分系统或分部门组织征求员工意见 八、领导小组组织讨论对方案进行优先排序 九、企业负责人最后择优拍板 十、企业召开动员大会宣传调整方案 十一、建立新的岗位工作标准 十二、启用调整方案、废止原有岗位设置 关于岗位工作标准的建立原则与健全方法后文有专章论述。由此可见,企业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分章介绍仅仅是为了方便读者理

6、解,而并非可以模块组装。 第2篇: 干部调整原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

7、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由省(区、市)、市的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第3篇: 干部调整原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云南省调整不称职不

8、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委管理的乡(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或各种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免职改任。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乡(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任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即任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年满3年以上的可以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或低一级非领导职务;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年以上的可以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或高一级非领导职务;任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未满3年的原则上享受任职前待遇。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

9、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搞阳奉阴违,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作风飘浮,不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六)诫勉谈话、黄牌警告后,6个月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七)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遵守工作纪律,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八)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的调整和安排,超过规定

10、时限5日未到新的岗位报到工作,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九)在组织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和培训学习中,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其它原因,组织上认为需作免职和改任的。 第五条对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平级或降级调整担任其他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六条对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不适应现职需要,安排离岗学习培训1年以上的,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待遇。学习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 第七条因健康原因,难以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待遇,安排离岗休养,待身体恢复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 第八条实行交心谈心制度 经组织部门考

11、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组织找其交心谈心,指出问题,促其整改: (一)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低、工作方法欠妥,影响与干部群众关系的; (二)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沟通不够、协调配合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到位的; (三)工作主动性不够,履职不到位的; (四)因家庭生活或其它原因,造成思想包袱大,工作不安心的; (五)其它情形,组织上认为需要交心谈心的。 第九条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制度 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班子和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发出黄牌警告。 (一)班子成员不以大局为重,搞小圈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得过且过,工作漂浮,抓落实不够的; (三)所

12、分管的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出现明显失误的; (四)不遵守保密纪律的; (五)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给工作造成失误的; (六)有参与赌博等违纪行为,影响领导干部形象的; (七)交心谈心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八)其它原因,组织上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的。 第十条实行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引咎辞职: 1、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决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使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或

13、在重大灾害事件中给集体和单位带来严重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的; 3、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中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应负主要责任的; 4、因其它原因,需要引咎辞职的。 (二)引咎辞职的干部,无论是个人自辞还是责令辞职,都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作出引咎辞职请求。任免机关在接到辞职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接受与否的决定; (三)引咎辞职的干部视情况可平级或降低一级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察、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领导班子

14、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及组织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认定; (二)结合对部门、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进行认定; (三)结合对部门、单位的行风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四)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认定; (五)结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被调整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组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用。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干部调整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和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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