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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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键入文档副标题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合同范本合同范本2022Md 星期五星期五 2/37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维护,公司决定确立经济责任制,采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各种业务管理公司营销策略,采取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维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所有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随时做好所有客户的销前、后服务工

2、作。二、岗位职责:2.1 销售副总:;.负责总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组织并参与市场调查和预测,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要求。;.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和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计划,各时期营销策略。;.对营销网络的维护建立,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司总经理。;.负责资金回笼工作,主持解决所有经济合同的纠纷事务。;.会同分公司总经理,技术部主管制订订货排产计划。2.2 销售部:;.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

3、其经营负责。;.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负责资金回笼工作。;.负责联系储运业务。;.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为您精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2.3 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3/37并对其经营负责;.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负责资金回笼工作;.负责联系储运业务;.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2.4 助销员岗位职

4、责:;.负责客户的往来接待工作及产品的初步介绍;.负责公司所有销售客户的往来跟踪、服务、联系;及售后服务等销售内务工作;.负责销售部所有销售档案的整理、跟踪及管理;.销售部经理外出时,全面负责销售部内部一切日常运做;.负责所有销售合同的跟踪;.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打扫工作。2.5 开单员岗位职责:;.负责开具产品出货单、样板申领单 、样板发放单;.负责销售台帐的登记,每月 25 日与财务对帐;.每日负责填报销售日报表及销售月报表,及销售电脑的操作管理工作;.并于每年 12 月 28 日会同成品仓库管员前往公司专卖店进行年终盘仓;.填报质量日报表;.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打扫工作;三.

5、销售服务:销售部应保持 8 小时日常上班时间有人接听电话,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应文明礼貌待客,具体要求如下:3.1、接听电话:凡有客户来电首先应答:;您好,公司;然后应耐心解答客户问题,产品价格应以公司统一规定报价。如为外地经销商,应记住对方联系电话、地址,需要时请销售经理接听并做电话记录。讲完后应说:;谢谢!欢迎您随时到本公司来,再见!;等礼貌用语。篇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4/37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

6、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

7、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 5/37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8、(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

9、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6/37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

10、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

11、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7/37(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

12、、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13、(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8/37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

14、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

15、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 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

16、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9/37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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