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及装饰火灾风险扑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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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墙保温及装饰火灾风险扑救措施详解第一章 外墙保温系统概述按照基层墙体与保温层的位置关系,外墙保温可分为外保温系统、夹心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和自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夹心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内叶墙和外叶墙之间;外保温系统是目前应用较多的保温系统形式,其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外侧;自保温系统采用自保温墙体块材,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保温技术,诸多省份已出台相关地方标准。虽然现行规范明确了外保温系统、夹心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但对于内保温系统和外保温系统,仍然存在一定火灾隐患,尤以外保温系统为甚。有关外墙保温材料和燃烧性能的主要分类,参本文第

2、八章、第九章。第二章 法规历程一、2009年9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明确了外墙外保温及外墙装饰等防火要求。二、2014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执行),深化了暂行规定的防火要求,并增加了外墙内保温规定,除个别从宽外(如外墙装饰),整体趋严。三、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及地方标准,也有关于建筑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要求。注:本文所述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除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材料及构件外,还包括外墙广告灯箱、外墙景观、电气设施等附设于外墙的材料及构件。第三章 火灾扑救室外氧气充足,外墙火灾

3、一旦发生,风助火势,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方案。第四章 外墙可燃物外墙可燃物是火灾根源,依据规范要求,层数大于2层的民用建筑,其外墙的基层墙体需采用不燃材料(A级),因此,外墙可燃物主要来自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相关法规实施前,未限制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可燃材料应用较为普遍。2009年及以前的项目,未限定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可燃材料(B2级)应用较为普遍。二、不燃或难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失效,蜕变为可燃材料。现实应用中,有些不燃或难燃材料随时间推移阻燃性能不断下降,蜕变为可燃材料(B2级),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材料自身老化,导致阻燃性能下降。2、阻燃

4、剂的阻燃性能下降或失效。通过阻燃剂提升阻燃性能的不燃或难燃材料,阻燃性能通常具有时效性。3、外界环境导致阻燃性能失效。外墙材料更容易受干湿、冷热影响,可能导致阻燃性能失效。三、市场不正规,鱼龙混杂。市场不正规,材料燃烧性能存在虚标现象。第五章 着火源一、敷设于建筑外墙的电气线路及灯具等,是主要着火源。建筑外墙往往设置广告灯箱或景观亮化,难免敷设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灯具等),除违规敷设造成的火灾风险外,线路和灯具的老化也是重要火灾成因。二、放置于首层地面的电动车辆等可燃物,是重要着火源。靠近外墙的首层地面发生火灾,很容易波及建筑外墙,也确实存在电动车火灾引发外墙火灾的案例。三、室内火灾,也是重要

5、着火源。室内火灾可能引发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火灾,也是重要着火源。第六章 处置措施一、防范电气火灾风险。1、尽量减少户外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确有需要时,应依规敷设,严禁乱拉搭接。2、定期检测户外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及时处置或更换老化或损坏的线路及设备。3、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二、消除首层火灾隐患。首层安全区域内不放置可燃物,电动车辆等确保安全停放距离。三、提升首层及二层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防范首层地面火灾,首层及二层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等宜为不燃材料(A级),对于难以更换材料的既有建筑,可采取加强性保护措施,比如:加强安全管理,在外墙覆盖防火保护层等。四、定期检测外墙保温及装

6、饰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现实应用中,不少材料的燃烧性能随时间推移不断降低,有必要定期检测。五、既有建筑的特别处置措施。既有建筑的防火处置措施,应酌建设年代,分别适应相关规定或防火规范要求,不合规者应予整改。2009年及以前建设的项目,未限定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较多采用可燃材料,可酌情纳入整改范畴。易燃材料(B3级)必须整改,可燃材料(B2级)可分批次酌情处置,同时加强防范措施,杜绝引火源。易燃材料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无论是既有建筑还是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均严禁出现易燃材料(B3级)。第七章 展望维护难、更换难、扑救更难,是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

7、的典型特征。工程建设必须远见,不能苟且,不合理的结构形式和不恰当的阻燃措施,难免在将来重复同样的风险。确立合理的结构形式及阻燃处置措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必将成为沉重的社会负担。以下建议,供参考:一、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A级)。注:现行规范允许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采用B1级材料,实际应用中,宜尽量采用A级材料。二、保温系统的结构寿命及燃烧性能有效期,应与基层墙体的使用年限一致。保温系统的结构失效或是燃烧性能失效,均应视为系统失效。当保温系统的使用期限低于外墙寿命时,必定面临到期怎样更换的问题,最终可能成为社会的公共负担。因此,保温系统的结构寿命和燃烧性能有效期,有

8、必要与基层墙体的使用年限一致。三、限制使用粘贴锚固等固定方式的外墙保温系统。粘贴或者锚栓以及粘锚结合的外墙保温系统,存在着脱落、空鼓、开裂、渗漏等现象,应予限制。四、细分难燃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现行标准的B1级细分为B1(B级)和B1(C级),除规范要求的A级材料外,其他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B级)。由本文第八章可知,现行标准的难燃材料(B1级)对应2006版规范(或欧盟标准)的B、C两级,目前的保温材料指标多属于B1(C级)范围。B1(C级)更接近于可燃材料,生产偏差或老化即可能成为可燃材料。因此,宜参照2006版规范(或欧盟标准),将现行B1级细分为B1(B级)和B1(C级),建筑外

9、墙及装饰材料应采用B1(B级),不得采用B1(C级),适当提升防火性能。在难以完全普及不燃保温材料的情形下,适当提升难燃保温材料的阻燃性能指标,可行,更有必要。五、通过阻燃剂提升燃性能的材料及构件,不宜用于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大部分阻燃剂都存在有效期,尤其对于外保温及装饰系统,受环境影响大,更容易失效。因此,通过阻燃剂提升燃烧性能的材料,不宜用于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第八章 燃烧性能分级发展历程一、燃烧性能概念,分级评定标准:1、燃烧性能的概念。燃烧性能是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其中,对火反应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制品遇火所产生的反应;耐火性能是建筑构件、配件或结

10、构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热性的能力。2、燃烧性能分级的目的。燃烧性能分级的目的,是确定材料自身的燃烧特性及耐火性能,为相关标准及规范提供分级参考,统一分级依据,并指导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选材应用。3、燃烧性能的分级及评定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简称GB 8624)规定了燃烧性能的分级及评定标准,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依GB 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注:为方便实际应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三章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附录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进行了举例,可作为应用参考。4、建筑构件、装饰

11、及保温材料等,均需满足一定的燃烧性能要求。二、燃烧性能分级-发展及变更历程!1、在GB 8624-1997中,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GB 8624-1997规定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评定和分级标准,GB8624-88相比,增设了A级复合(夹芯)材料。依本标准要求,燃烧性能级别划分为A、B1、B2和B3,其中A级包括A级匀质材料和A级复合(夹芯)材料。2、在GB 8624-2006中,采用欧盟标准EN 13501-1:2002,将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划分为A1、A2、B、C、D、E、F七级。GB 8624-2006采用欧盟标准 EN

12、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第1部分: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英文版),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GB 8624-1997的五级改为A1、A2、B、C、D、E、F七级。其与 EN 13501-1:2002的主要差异在于除了全部采用EN 13501-1:2002 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等级划分外,对部分级别还规定了附加燃烧生成物的毒性试验要求。3、在GB 8624-2012中,考虑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明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为A、B1、B2、B3,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从GB 8624-2006实施情况看,存在燃烧性能分

13、级过细,与我国当前工程建设实际不相匹配等问题。为此,GB 8624-2012明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为A、B1、B2、B3,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1:2007的分级判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注:上表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三、实际应用。由上可知,依现行标准GB 8624-2012规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实际应用中,对于部分沿用GB8624-2006版标准的产品,以及部分涉外产品,其燃烧性能分级仍可能采用A1、A

14、2、B、C、D、E、F七级分类,对应关系参表1。四、总结:GB 8624-2012为现行标准,依此,目前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应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实际应用中,对于部分沿用GB8624-2006版标准的产品,以及部分涉外产品,其燃烧性能分级仍可能采用A1、A2、B、C、D、E、F七级分类,对应关系参表1。第九章 外墙保温系统-主要分类一、概述按照基层墙体与保温层的位置关系,外墙保温可分为外保温系统、夹心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和自保温系统。1、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比较适合建筑保温隔热指标要求不高、气候条件不太恶劣

15、的地区。与外保温系统相比,内保温系统有房间及楼板的阻隔,火灾蔓延速度相对较慢。但内保温系统材料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可直接威胁人员安全。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外侧,能充分发挥保温材料的保温效能,达到较高的节能效果,较适合寒冷与严寒地区,是目前应用较多的外墙保温系统。外墙火灾一旦发生,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手段和设施。3、夹心保温系统由内叶墙、保温层、外叶墙构成,内、外叶墙之间填充保温材料,形成夹心复合外墙。夹心保温系统防火性能高,但墙体较厚,构造工艺相对复杂,较难处理热桥问题,已较少使用。4、自保温系统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保温技术,诸多省份已出台地方标准,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二、内保温系统1、概念及构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由保温层、防护层等组成,主要对外墙内表面起保温作用,简称内保温系统。2、主要特点及适应范围。相对外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工艺较为简单,施工方便。但内保温系统的热桥部位较多,节能效果较差,比较适合建筑保温隔热指标要求不高、所在气候条件不太恶劣的地区应用,比如,长江流域所在的夏热冬冷气候区等。3、防火要求。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与外保温系统相比,有房间及楼板的阻隔,火灾蔓延速度相对较慢。但内保温系统材料遇热或燃烧分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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