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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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集合3篇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1 一、保密原则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若干规定,增强保密法制观念和做好保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同各种失、泄密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二、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件

2、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文件。 10、不携带秘密以上材料参观、游览、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细则 (一)文件保密 保密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保密法为依据,坚持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的方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1)保密工作人员在接收有关文件后,要进行认真的清点、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发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密级及份数等。 (2)保密工作人员分发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均应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掌握每份秘密以上文件的收发情况和去向。发给各专委会的文件,由各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负责签收,组织传阅、保管和清退。密码电报原则上随送随阅

3、随收,坚持按密码电报管理制度执行。保密工作人员传阅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拟办意见传送阅文人。未经制发机关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传达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需有关人员阅办时,应由主管领导批示。送阅的机要文件不横传,当天送阅,当天收回。机要文件、收文登记本、分发记录本应放入专门文件柜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抄传、借阅保密文件。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用后及时送还。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制机要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且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

4、悉范围;复印的文件份数要从严控制,多余份数和散页要及时销毁;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禁止携带机要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及带入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携带机要文件外出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放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并限制文件共享。 (5)保密工作人员和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要对秘密以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处理。年终清退后,应当留存的文件按机关档案工作制

5、度由机要室移交档案室及时立卷、归档;该销毁的应逐件填好清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党员干部负责监销。严禁将机要文件、资料作废纸出售。 (6)密传和明传电报与文件管理办法相同。 (二)会议保密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对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泄漏。 (2)严格会议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会场。列席会议的人员,研究完议题后应立刻退场。会议所发资料、文件未带走的,清理会场时应由保密工作人员收集并处理。 (3)要认真保管好会议记录,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查看、转抄、复制。 (4)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

6、料,原则上应交保密工作人员或专委会兼职保密员集中保存,工作需要时再办理借用手续。 (三)档案保密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和纪律。凡存档标识属密级文件(上级规定解密的除外)、电报、资料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转抄。 (2)查阅干部、职工人事档案,需经分管政工人事领导批准。 (3)加强档案柜管理。及时搞好防潮、防虫蛀、防火、防泄密工作。如发生问题要立即报告。 (四)资料保密 (1)文书资料保密。对有关资料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未经批准不得外传,不得转抄。清理时要集中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 (2)计算机信息资料保密。对计算机软盘要加强保管,不得丢失;非共享信息资料不得入网;不得将

7、有密件的磁盘带出或将载有密件的磁盘外借;参加学习或到外单位复制软件或带机外出维修时,均应用新盘,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使用过的磁盘;在涉及密级文件、资料的打印、传送过程中,要采取保密措施并安装防护墙;对有关软盘和硬盘资料要定期检查是否有病毒,防止有关资料受到干扰破坏;磁盘管理应视同公文管理,按规定保管、传递、销毁。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2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镇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

8、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 保密范围 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

9、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镇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10、。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 保密范围 )确定密级。 (二)、镇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

11、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

12、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

13、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

14、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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