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通用类】10--12第二次开庭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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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奎对华亭供应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一、 被申请人证据7:2017财年商业行为准则认证考卷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 该证据是否为原始考试内容并没有任何证据和内容佐证;2、 该证据是否是在(2017)16764公证书证明2017年9月21日之前还是之后形成也无法证实,那证据中所提员工纪律制度是否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对申请人适用的制度具有同一性无法证实,所以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3、 该份证据的来源缺乏印证和原始出处,其合法性无法证实。4、 该证据不能证明对申请人实施了有效的公示制度。二、 被申请人证据8:报税明细申请人质证意见:对

2、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 该证据用于证明工资属于间接证据,不是合法证明工资情况的证据,不能证明最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具体情况。充其量只是对经过财务处理后向税务部门提报的资料,其口径和劳动法律关于工资的口径并不相同,在拒不提供工资表的情况下,不应予以认定;2、 该证据并非税务部门出具,是否属于最终纳税情况无法证实,所以其真实性不应认可;三、 被申请人证据9:公证书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 就申请人收到的证据并无法明确该证据的可靠来源,更没有公证的事实,所以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2、 即使该证据真实,仅是显示现在、有人等看到,并不能够证明向申请人在2017年9月21日到2018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公示了据以解除的制度;四、 被申请人证据10:说明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1、 该证据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2、 内容与现有工商信息显示的股东相互矛盾,明显虚假;3、 当事人关联性证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除此之外又没有充分证据的,不应认定。4、 证据形式缺乏合法性。 申请人代理人:赵飞 2019年10月14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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