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解读之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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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解读之子女抚养权解读之子女抚养权目目录录01.01.不同情形下抚养权归属不同情形下抚养权归属02.02.证据准备证据准备03.03.抚养权归属变更抚养权归属变更04.04.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支付05.05.探望权探望权Part 1Part 1不同情形下不同情形下抚养权归属抚养权归属一、哺乳期内的孩子一、哺乳期内的孩子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法解释(一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

2、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

3、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4、;(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三、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三、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四、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5、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一)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五、父母服刑的孩子五、父母服刑的孩子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六、有继父母的孩子六、有继父母的孩子根据民法

6、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一)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七、收养的孩子七、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

7、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八、有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八、有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Part 2Part 2证据准备证据准备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

8、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

9、必须的。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Part 3Part 3抚养权归属变更抚养权归属变更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一)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

10、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法解释(一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

11、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注意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协议时,应另行起诉。Part 4Part 4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

12、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

13、给付抚养费。6、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一)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增加抚养费的: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Part 5Part 5探望权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14、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感感观观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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