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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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统筹并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据*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管理。(一)国家级公益林经营管护,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二)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坚持多林统筹、应纳尽纳的原则,对平原生态林(含平原造林和五河十路、一道二道绿隔等完善政策林)、山区

2、生态公益林、矿山修复生态林、退耕还林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实行统筹管理,经营管护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可沿用各具体类型生态公益林原有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遵循分类、分级、分策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培育复层异龄混交、近自然、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项目流程化管理,分勘察(调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监测、评估、示范区建设等步骤和环节,落实全流程管理理念。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技术标准化管理,参照行业和地方等相关森林经营技术标准体系,落实科学经营管护措施。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工程量清单化管理

3、,以工程量清单作为资金核算、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落地上图数字化管理,以图管事,将森林经营年度作业设计确定的经营管护措施,按小班落实到森林经营矢量图层,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第二章 经营管护范围调整第八条 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营管护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于当年完成调入或调出申报手续和矢量数据更新,作为下一年度经营管护资金核算和森林经营工程实施的基础依据。第九条 经营管护范围调整,应由各乡镇提出调整申请,经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复核、汇总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市属有林单位经营管护范围调整,直接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第十条 申请调整经营管护范围的

4、,区园林绿化局、市属有林单位应当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市园林绿化局提交申请,经复核后,调整经营管护范围。第十一条 同一地块不得重复享受不同类型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项目补助政策,补助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镇乡(街道)主体、经营管护单位实施”的原则,分工协作、组织实施。(一)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等工作;(二)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的政策执行、规划编制、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三)镇乡(街道)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经营管护单位开展生态公益林经

5、营管护工作;(四)国有林场、新型集体林场、有林单位等经营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年度作业设计的编制及具体经营管护工作,承担经营管护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第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结合全市或辖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以上)。森林经营管护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或年度养护方案),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第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指导经营管护单位,按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落实森林经营管护措施,确保经营管护效果。第四章

6、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方案由经营管护单位委托专业团队编制。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由经营管护单位自行编制,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专业团队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应与勘察环节做好衔接,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委托的专业团队应具有林学、生态学等专业学科背景,具备林业调查勘察设计资质。第十七条 原则上,经营管护单位应当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编制,逐级上报,经区园林绿化局复核、汇总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市级经营管护单位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直接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管护以“调密度、补幼苗、沃土壤、防灾害、丰物种”作为主要措施,开展科学经营管护。(一)山区生态公

7、益林经营管护,应加大对过密林分的调整力度,促进形成合理的林分结构。(二)平原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应重点开展林分结构调整,原则上调整后郁闭度不低于 0.5,个别林分密度过大地块调控强度可适当加大;对残劣、弱势或移植成活率低的针叶林木,可加大伐除力度。科学划定留野区,营造自然带或生态保育小区,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精准提升土壤质量,开展节水灌溉和野生地被管理。第十九条 经营管护单位应根据森林经营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抚育经营技术措施,根据林木采伐限额科学编制林木采伐工程量清单。第二十条 经营管护单位应按照目标树经营技术要求,联合设计单位合理标记目标树和干扰树,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开展森林经营作业。第二

8、十一条 加强森林经营示范区建设,选择代表性强、集中连片、交通便利的森林类型,建立市级森林经营示范区。原则上:(一)平原森林经营示范区面积不少于 200 亩,辐射面积不少于 1000 亩。(二)山区森林经营示范区面积不少于 1000 亩,辐射面积不少于 10000 亩。第二十二条 市级森林经营示范区采取申报审核制,由区园林绿化局或市属国有林场、有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核确定。通过审定的市级森林经营示范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园林绿化局对市级森林经营示范区进行统一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级森林经营示范区实施精细化经营管护,鼓励开展森林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探索工作。山区市级森林经营

9、示范区,应在小班基础上划分细班开展经营管护。第二十四条 在林地不破坏、质量不下降、效益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依托本市生态公益林开展具有未来利用潜力的储备林培育和碳汇林开发。第二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和经营管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明确防火责任,配齐人员队伍和装备,加强护林巡林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森林火情火警早期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和经营管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区。第二十七条 科学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利用林地空间提供自然教育、森林康养、运动休闲、非木质林产品开发等生态服务,提升森林综合利用水平

10、,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丰富生态产品供给。第二十八条 科学处置、利用森林抚育剩余物,因地制宜开展堆肥、粉碎还林、制作铺装物等资源化利用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镇乡(街道)级自查、区级复查、市级核查”的检查督导机制。市、区园林绿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综合性检查、年度排名、通报等工作。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局对全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实行月度通报机制,每月对各区、各有林单位经营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第三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局及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营管护的过程管理,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规范和完善各类生态公益林管理档案,保

11、证管理台账完整、全面、准确。第三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及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营管护人员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专家指导机制。鼓励利用经营管护资金,加大对基层管理、技术和作业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经营管护的“乡土专家”。第三十三条 加强经营管护工作信息反馈,建立经营管护动态优化调整机制,做好宣传工作。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型集体林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承担本镇(乡、街道)森林经营与绿化施工任务。仍采用社会单位施工的,应充分吸纳本地农民参与。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高经营管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林分实际情况和经营管护需求,合理安排经营管护资金,建立年度经营管护资金使用台账。其中,勘察(调查)、设计、监理等综合管理费不超过 5%。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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