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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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相应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以及与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合同的起草,学校法人或授权法人代表签订合同。根据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

2、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第四条直接发包的工程,学校选择的承包人应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第六条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文本,招标的工程原则上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模板中的格式合同。第七条 下列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二)工期调整的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

3、式和要求;(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七)竣工验收与结算;(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第八条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完善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工程需要提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审计处审核,经审计处审核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第九条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基建与规划处确定合理工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第十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

4、量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第十一条学校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基建与规划处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第十三条基建与规划处建立工程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内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基建与规划处应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应根据审计意见确认相应的工程

5、变更价款,没有跟踪审计的由基建与规划处暂定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十五条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基建与规划处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并接受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归口管理,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通过资金管理、审计、合法性审查等方式进行内控监督。合同管理中发生纠纷、诉讼或仲裁的,应及时向法制办报告;涉及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办

6、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合同是指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及其他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合同。第三条 基建管理

7、处指定专人(即合同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与招标中心对接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事宜。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合同签订第四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管理处必须认真核实签约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实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前,应通过相应的会签审查程序。会签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基建管理处合同负责人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与承包商协商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报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填写处内合同审批单及采购与招标中心合同审批表,与

8、合同文本一起送交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分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基建管理处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处长签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处长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基建管理合同专用章。对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学校采购合同签订限额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基建管理处完成合同会签,经学校采购中心复核后,在合同上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分类别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本部门拟订标准合同文本,送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合同文本须送合同主管部门审核。第七条 合同对各

9、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第八条 合同内容基建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2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

10、等条款;3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都使用合同专用章,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及地点等。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重要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签订完成后,按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第三章 合同履行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需逐级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应及时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

11、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基建管理处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履约情况符合合同要求,若对方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并上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纠纷由基建管理处联系学校法规部门共同处理。第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

12、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第十八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遵照执行。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基201511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管理办法沪交基管2014 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签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提升合同质量

13、,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实施管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所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第二章 合同的提出第四条 总师室、综合管理科、工程管理科、质量安全科、计划投资科等基建处下设科室均可为合同提出科室。第五条 提出科室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在具体业务委托前,由科室负责人向基建处处务会提出合同签订需求。处务会研究决定后,提出科室将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必要性说明、图纸、预算、拟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及与具体业务委托相关的资质文件等材料提交计划投资科拟稿。提交材料如与处务会决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

14、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第三章 合同的拟稿第六条 合同拟稿由计划投资科负责,提出科室配合。计划投资科应根据处务会决定、提出科室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合同拟稿。若有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的,合同拟稿应尽可能使用示范文本。第七条 计划投资科认为必要,报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组织合同洽谈。合同洽谈工作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合同拟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合同拟稿实际时间如与本条规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第九条 合同审核工作由计划投资科负责组织。第十条 合同拟稿完毕,计划投资科应将拟办合同提交分管处领导审核。分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以书面

15、形式征求学校审计、法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分管处领导认为必要,应征求基建处其他处领导或科室意见。第十二条 计划投资科应按基建处领导、相关科室、学校审计和法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办合同进行修改。如有必要,应及时征求拟委托单位意见,提出科室配合。第十三条 拟办合同修改完毕,提出科室、计划投资科等根据审核情况,对拟办合同进行书面会签、确认,填写合同审核表。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部门、科室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审核实际时间如与本条规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 计划投资科负责联系拟委托单位对拟办合同的确认、签章等工作,提出科室配合。第十六条 上条所涉工作全部完成后,计划投资科整理合同拟稿、审核的过程文件及待签合同文本。由基建处处长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合同。第十七条 校领导签订完毕,由计划投资科办理合同专用章、校领导私章、正、副本章、骑缝章等用印事宜。合同用印工作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合同的分发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完毕,由计划投资科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原则为代表工程项目名称的四个字母、流水号及签订年份。第十九条 计划投资科负责及时将签订完毕的合同正式文本分发到各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合同分发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为:(一)基建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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